长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4年农业经营
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通知
长财农指〔2024〕1720号
双阳区财政局、九台区财政局: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4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通知》(吉财农指〔2024〕910号),现下达2024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1417.45万元,其中,双阳区1395万元,九台区22.45万元。执行中,收入列“1100252 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301农业农村”相关科目,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
为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此次下达资金单独调款,你区在收到库款后,请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兑付工作。请你区严格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和《吉林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吉财农〔2023〕568号)执行。切实加强此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专款专用,及时拨付资金,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同时,要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做好区域绩效目标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涉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按相关规定办理。
附件:1.2024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社会化服务)分配明细表
2.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绩效目标表(2024年度)
长春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