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长春市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
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春市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引导多种运输方式融合发展、联网补网强链方面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支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通知》(财建〔2022〕219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的通知》(交办规划〔2022〕34号)、《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吉财建〔2023〕100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采取“奖补结合”方式,支持长春市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中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目标导向、择优支持、跟踪问效、奖补结合,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奖补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是纳入《哈尔滨长春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三年实施方案(2023—2025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重点项目,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及装备硬联通、规则标准及服务软联通、运营机制一体化等方面。不得用于征地拆迁、房地产开发、楼堂馆所建设以及前述规定用途外的物流园区建设和运营等。已享受过中央预算内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等中央资金补助的项目不纳入核定投资额,这类项目不再重复享受奖补资金。未依法获得立项、土地、工程等相关前期手续的项目,或项目单位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不得申请奖补资金。
第五条 奖补资金管理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项目建设单位共同完成。
(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重点项目清单管理,组织编制绩效目标,按程序确定资金分配意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奖补资金执行管理,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动态跟踪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二)市财政局负责对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的绩效目标进行复核,按照市政府审定的奖补资金分配意见下达资金,办理资金拨付,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三)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辖区内重点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政策直达平台申请奖补资金,对项目绩效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管,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四)项目建设单位是奖补资金申报、项目实施和奖补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奖补资金应通过“政策直达平台”申请。项目建设单位须设置专户管理奖补资金。按时完成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任务,按要求接受督导检查、绩效评估等相关工作,并提供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重点项目进展情况、中央资金使用情况、经验做法等有关信息及佐证材料。
第二章 奖补资金的分配方式及原则
第六条 项目奖补资金根据长春市年度获得的奖补资金额度以及项目年度计划核定投资额(“核定投资”是指项目实施期内的总投资中符合国家支持方向的项目投资),综合确定年度奖补资金分配意见,具体方式及分配原则如下:
(一)优先支持支撑国家战略、强化哈长协同联动、服务地方支柱产业、辐射带动作用强、具备公益属性的多式联运项目,以及符合《实施方案》总体目标中明确的服务于公铁海联运型、陆空联运型综合货运枢纽体系建设特点的项目;
(二) 采取专家评审的形式,综合项目与国家政策支持方向的契合度、项目总体绩效目标贡献度以及上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因素,对项目实施情况综合打分,划分不同分值区段核定投资额奖补比例,结合国家实际下达的年度奖补资金额度,确定每个项目资金分配额度。项目年度获得的奖补资金比例不超过该项目年度核定投资额的50%。
第三章 资金申请、下达及使用管理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年度奖补资金申报要求,会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奖补资金申请。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报承诺书(模板见附件),通过“政策直达平台”上传相关材料,报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经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合格后,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复审。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复审,并根据复审结果提出资金分配计划,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定后,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奖补资金分配计划,按程序下达奖补资金。
第十一条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奖补资金兑现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审计报告、监理报告、采购合同、付款发票、工程量清单等)进行审核,经现场勘验,符合兑现条件的,向奖补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发送资金兑付指令,但不得超进度兑付资金,相关佐证材料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第十二条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车辆购置税资金现有考核数据支撑系统线上动态管理要求,在系统中做好线上信息填报,资料上传、审核等工作。
第十三条 相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该加强奖补资金的专户管理,发现项目未按计划完成核定投资,或者奖补资金存在安全风险时,应及时中止资金兑付。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备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中止兑付的专户奖补资金,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认,一年内无法满足兑付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须按承诺退回奖补资金。收回的奖补资金,将按照要求和程序调整使用。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切实提高预算绩效管理意识,认真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做好项目推动实施,科学设定项目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绩效目标,除规定的必要指标外,结合实际自主选择其他指标,从高从严设置指标值。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穿透监管,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每年1月10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完成项目上年度绩效自评,形成年度绩效自评报告,书面报送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如无法完成既定建设目标或发生重大项目变更,应及时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报告原因。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年度绩效自评报告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和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年度绩效自评报告进行初审,并梳理本级承担的年度绩效任务,形成自评报告(模板见附件),于每年1月15日前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如发现资金申报、使用等环节存在问题应及时纠正,如发现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与绩效目标偏离幅度较大或绩效目标未完成的,应及时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及时整改,并报告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按照部、省有关要求,根据《实施方案》确定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每年1月30日前将绩效自评报告、表格及佐证材料,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在执行过程中,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发现有可能影响绩效执行或资金安全的问题,应及时暂停奖补资金兑现,并研究对策建议,形成书面报告报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依照有关规定收回相关资金,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奖补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根据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政策期限确定,由长春市财政局、长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 1.项目奖补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2.项目奖补资金申报承诺书
3.XXX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关于项目单位奖补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意见
4.XXX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绩效自评报告提纲
5.长春市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项目奖补资金申请及拨付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