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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691XQ/2021-05485
分  类: 政府采购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1年04月23日
标      题: 长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财采购〔2021〕416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23日
索引号: 1122010001382691XQ/2021-05485 分  类: 政府采购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1年04月23日
标  题: 长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财采购〔2021〕416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23日

  长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长财采购〔2021〕416号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现就我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事宜和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中小企业定义。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二、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三、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情形。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含有多个采购标的的,则每个采购标的均应由中小企业制造。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拟采购项目是货物、工程还是服务项目。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应当满足下列条件: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应当由中小企业制造,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应当由中小企业承建,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的承接商应当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四、禁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五、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当包括:预留采购份额的项目清单、采取的预留措施、达到的预留比例、预留给中小企业的采购金额、预留给小微企业的采购金额等。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对2021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进行梳理,在预算下达后结合本部门预算执行安排统筹制定2021年度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基础设施限制”主要是指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道路和交通设施等基础设施条件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额度规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七、预留份额的措施。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八、价格扣除或增加价格得分。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通知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九、需由主管预算单位确认的情形。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在具体方案制定之前需开展采购活动的项目,采购人拟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应当按照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说明原因,并由主管预算单位确认。
  十、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处理方式。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通知第八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十一、采购意向公开。采购人在公开政府采购意向时,除按规定公开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内容外,还应标明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便于中小企业提前做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十二、运用电子商城加大扶持力度。依托“政采云”平台,在长春市政府采购电子商城上,通过加挂中小企业标识、搜索排序、流量引导等技术手段,指导中小企业入驻电子商城,扩展产品销售渠道,鼓励各级预算单位优先向中小企业进行采购。
  十三、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政府采购供应商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官方网站的“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填写企业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识别企业规模类型。 
  十四、采购文件需明确的内容。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通知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采购标的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逐一明确所有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公开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十六、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七、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给予优惠。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履约保证金针对中小企业进行适当减免,缴纳比例从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金额的10%降为2%。除国家法律规定外,如无特殊需要,原则上取消对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质保金。付款方式上增加对中小企业的预付款比例,若无预付款约定,需给予中小企业5%的预付款;若有相关比例约定,则在原有基础上再增加5%。采购人视情况可以要求中小企业提供对应的预付款保函。
  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预付款担保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的优惠措施应在招标文件(含谈判、磋商、询价)中注明。
  十八、鼓励信用担保。鼓励在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各采购人应当配合相关金融机构,为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在融资和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十九、中小企业认定部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二十、绩效管理与考核。采购人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并将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作为政府部门绩效考评考核的内容。
  二十一、公开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情况。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通知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二十二、采购人的法律责任。采购人未按本通知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通知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三、供应商的法律责任。供应商按照本通知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十四、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通知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二十五、财政部门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将把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有关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作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二十六、本通知不适用情形。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通知。
  二十七、各县区执行标准。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可参照本通知内容,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二十八、本通知有效期。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有调整另行通知。《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19〕594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小企业声明函
        2.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长春市财政局
  2021年4月23日
  

 

416采购-1.pdf
416采购-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