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100013827437H/2024-06978 |
分 类: | 政策解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03月20日 |
标 题: | 《长春市司法局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工作管理办法》解读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4年05月24日 |
索引号: | 11220100013827437H/2024-06978 | 分 类: | 政策解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03月20日 |
标 题: | 《长春市司法局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工作管理办法》解读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4年05月24日 |
一、背景
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是促进人民调解事业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而备案工作是推进人民调解组织和队伍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抓手。目前我市有各类调解组织3000余个,从工作实际看,推进人民调解工作,需要成立大量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全市乡镇街道规划调整,村(社区)“两委”换届,都涉及大量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变更、撤销等问题。为切实履行好司法行政机关对各类人民调解工作的全面指导职责,我们从推进和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入手,制定了本办法。
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以及长春市的实际制定了本办法。制定后我们也向部分基层司法局及专业调解组织征求了意见。
三、目的
一是规范人民调解组织的备案流程。办法囊括了行专类人民调解组织、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室等相关调解组织的设立变更。
二是便于人民调解组织管理。通过明确人民调解组织成立所需要提供的各种要件,简化了人民调解组织成立的流程,通过备案管理及建立名册的方式,实现了人民调解组织管理的清晰化。
三是明确了层级管理制度。完善了人民调解组织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备案的原则。特别是明确了行业性、专业性、区域性和其他类型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所属人民调解工作室设立、变更和撤销情况应当向设立单位主管部门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二条内容,包括制定依据、涉及范围、备案内容、备案原则、备案材料等。
一是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SF/T0083-2020)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是办法所涉范围
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组织备案是指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所属人民调解工作室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的工作机制。
三是备案情形
人民调解组织发生下列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相应的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一)设立人民调解组织的;
(二)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名称、人员组成、工作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情况发生变更的;
(三)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撤销的。
四是备案原则
人民调解组织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备案的原则。
(一)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所属的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设立、变更和撤销情况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行业性、专业性、区域性和其他类型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所属人民调解工作室设立、变更和撤销情况应当向设立单位主管部门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五是备案材料
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民调解组织备案表;
(二)人民调解组织组成人员名册;
(三)人民调解员备案表;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行业性、专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除应当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以及其他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