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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司法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和《长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暂行)》(以下简称《规定》),长春市司法局编制了《长春市司法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机关掌握的司法行政信息,除依法免于公开的,凡与社会管理、法律服务、法律宣传、监狱劳教等相关的司法行政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提供。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需要获得本机关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长春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中国.长春”(www.changchun.gov.cn)和长春市司法局网站(sfj.changchun.gov.cn)上查阅《指南》,还可以在市政务中心一楼司法局审批窗口、市司法局609室政府信息查阅点进行现场查阅。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

  本机关重点公开下列司法行政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构职能;

  3、规划计划;

  4、政务动态信息;

  5、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6、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二)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

  本机关信息编排分规范信息、概况信息、规划计划、法规公文、政务动态、专题报道、财政公开、统计数字共7类27项政府信息。每条司法行政信息均由索引码、信息名称、内容描述、文件编号、产生时间等要素构成,具体内容详见《长春市司法局信息公开目录》。

  (三)公开形式及获取方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新闻发布、网上公开和市政务中心、市司法局政府信息查阅点公开等形式。

  市政务中心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查询电话:88779053;

  市司法局地址:长春市青年路6399号,查询电话85803111。

  查阅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5:30)。

  (四)公开时限:本机关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时限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依申请公开的范围: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受理机构:本机关自2004年12月1日起正式受理司法行政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市司法局办公室,办公地址:长春市青年路6399号(司法局609室)。

  联系电话:0431—85802622。传真:0431-85805811。电子邮箱:ccsfjzfxxgk@163.com 邮政编码:130062

  办公时间:周一至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5:30

  (三)提出申请。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填写《长春市司法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该表复制有效,可在受理机关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填写。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所在单位开具的加盖公章的证明)。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相应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市政府机关信息查阅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四)申请的受理。本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素是否完备进行审核,对于要素不全的申请予以退回,请申请人补正。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申请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单项申请受理时限从登记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答复方式: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级政府信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加以解决。

信息公开申请表样表,长春市司法局.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