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100013827437H/2023-47988 |
分 类: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制 ; 通知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年05月06日 |
标 题: | 关于印发《长春市司法局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3年12月29日 |
索引号: | 11220100013827437H/2023-47988 | 分 类: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制 ; 通知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年05月06日 |
标 题: | 关于印发《长春市司法局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3年12月29日 |
关于印发《长春市司法局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司规〔2023〕1号
各县(市)区司法局,开发区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长春市司法局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长春市司法局
2023年5月6日
长春市司法局人民调解组织
备案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组织的规范管理,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SF/T0083-2020)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组织备案是指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所属人民调解工作室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人民调解组织包括人民解调委员会及其所属的人民调解工作室。
人民调解委员会包括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设立的行业性、专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工作室包括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命名的个人调解工作室和在法院、公安、信访等单位以及特定场所设立的派驻调解工作室。
第四条 人民调解组织发生下列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相应的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一)设立人民调解组织的;
(二)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名称、人员组成、工作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情况发生变更的;
(三)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撤销的。
第五条 人民调解组织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备案的原则。
(一)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所属的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设立、变更和撤销情况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行业性、专业性、区域性和其他类型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所属人民调解工作室设立、变更和撤销情况应当向设立单位主管部门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六条 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民调解组织备案表;
(二)人民调解组织组成人员名册;
(三)人民调解员备案表;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行业性、专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除应当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第七条 对符合设立、变更、撤销条件的人民调解组织,司法行政机关应予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予备案。
第八条 县级及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名册,通过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并告知人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第九条 未纳入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名册的,不能以人民调解名义开展调解活动。
第十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例会、学习、考评、业务登记、统计和档案等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加强组织、队伍和业务建设。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员履行职务,应当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养和调解技能。调解纠纷中,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不得吃请受礼;不能收取当事人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人民调解组织备案表
2.人民调解组织组成人员名册
3.人民调解员备案表
附件1
人民调解组织备案表
时间: 年 月 日
备案类型 |
( )设立 ( ) 变更 ( )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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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 组织名称 |
填写要求详见后页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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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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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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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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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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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场所 来源和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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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变更、撤销)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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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单位意见 |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行专调委会填写) |
司法行政机关意见 |
人民调解委员会 公章印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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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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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备案名称要求如下:
1.村(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一般应由“所在村或社区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两部分内容顺序组合而成;
2.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一般应由“所在乡镇或街道行政区划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两部分内容顺序组合而成;
3.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一般应由“所在企业事业单位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两部分内容顺序组合而成;
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一般应由“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两部分内容顺序组合而成;
5.行业性、专业性和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一般应由“所在行政区划名称”“行业、专业纠纷类型或特定区域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三部分内容顺序组合而成。
(二)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名称要求如下:
1.个人调解工作室名称的全称一般应由“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个人姓名或特有名称”和“调解工作室”三部分内容顺序组合而成;简称由“个人姓名或特有名称”和“调解工作室”两部分内容顺序组合而成;
2.派驻调解工作室名称的全称一般应由“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驻”“派驻单位或特定场所名称”和“调解工作室”四部分内容顺序组合而成;简称由“驻”“派驻单位或特定场所名称”和“调解工作室”三部分内容顺序组合而成。
附件2
人民调解组织组成人员名册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政治面貌 |
调解员等级 |
专/兼职 |
调解组织内职务 |
联系方式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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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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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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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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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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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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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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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人民调解组织组成人员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或人民调解工作室负责人。
附件3
人民调解员备案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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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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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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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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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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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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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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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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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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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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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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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人民 调解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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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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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 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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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 工作 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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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 工作 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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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表彰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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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调解 培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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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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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