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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长科发〔2023﹞9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长办发〔2023〕2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申请的项目和资金实行部门受理、专家评审、社会公示、适时兑现。
  第二章  着力支持重大科研平台建设
  第三条  与省联合设立重点实验室(学科类)重大专项、能力建设专项,每年投入市财政资金不少于1500万元,支持域内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重组后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实施重大科技项目、产出高水平科技成果。
  支持方式和标准:重大专项项目采取前补助方式,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50万元;能力建设专项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金额50万元,一次性拨付。
  申报单位和条件:域内国家重点实验室(学科类)和重组后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学科类)的依托单位。
  申报材料:(1)国家重点实验室(学科类)重大专项:《长春市国家重点实验室(学科类)重大专项申报书》《长春市国家重点实验室(学科类)重大专项经费预算书》。(2)国家重点实验室(学科类)能力建设专项:《国家重点实验室(学科类)能力建设专项申报书》。
  实施流程:发布指南、项目申报、项目推荐、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立项实施。
  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对外合作处,电话:0431-88777262。
  第四条  对新获批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申报单位和条件:域内新获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依托单位。
  实施流程:国家技术创新中心获批后,通过长春市政策服务网上大厅政策直达平台拨付奖励资金,即申即享。
  执行部门: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处,电话:0431-88777273。
  第三章  着力加强源头性科学技术供给
  第五条  设立“长春创新发展联合基金(省地联合专项)”,引导基础研究勇于探索、突出原创,应用牵引、突破瓶颈,探究“卡脖子”技术的基础理论和技术原理,经评定,单个项目最高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
  申报单位和条件:(1)在长高校院所可单独申报,或作为牵头单位联合域内重点企业、域外科研单位申报;(2)高新技术企业牵头申报该项目,需具备所需的科研基础设施,具有健全的科研、财务等制度,企业自筹资金投入不低于项目申请资金;(3)项目负责人为在职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项目负责人及团队具有原始创新基础和代表性成果。
  申报材料:(1)《长春创新发展联合基金(省地联合专项)申报书》;(2)项目负责人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实施流程:发布指南、项目申报、项目推荐、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立项实施。项目通过吉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申报。
  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对外合作处,电话:0431-88777262。
  第四章  着力推动汽车产业“新四化”发展
  第六条  持续实施汽车产业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经评定,单个项目最高给予2000万元资金支持。
  申报单位和条件:申报单位为国内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或由其组成的联合体,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较强的研发实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稳定的科研队伍,有能力完成课题任务;(2)制定的攻关方案可行、内容重点突出、技术路线明确、实施计划详实、预算安排合理,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申报材料:《吉林省重大科技专项课题申报书》。
  实施流程:参照“揭榜挂帅”模式,由吉林省科技厅、吉林省财政厅、长春市科技局、长春市财政局按照编制榜单、组织揭榜、专家评审、立项等流程组织实施。项目通过吉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申报。
  执行部门: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处,电话:0431-88777273。
  第七条  鼓励县(市)区、开发区对汽车产业“新四化”方向的项目按研发投入的30%给予补助。
  申报事项:县(市)区、开发区对符合汽车产业“新四化”方向,且成长性好、创新性强、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项目,按照相关条件和流程给予支持。
  第五章  着力提升重点产业链核心竞争力
  第八条  聚焦重点产业链薄弱环节和发展需求,滚动实施一批科技专项,以龙头企业集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高校院所等科研力量协同攻关,每个专项配置资金最高1000万元,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200万元。
  支持方式和标准:重点项目支持额度最高200万元,一般项目支持额度100万元。采取前补助方式,首期拨付70%的补助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
  申报单位和条件:申报单位为在长发展运营的企业及在长高校院所,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前期工作基础、较强的研发实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稳定的科研队伍,有能力完成项目研发任务;(2)高校院所作为申报单位的,需与我市产业链企业联合申报;(3)项目申报单位或合作单位需为项目匹配配套资金,配套资金须在项目执行期内使用。
  申报材料:(1)《长春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2)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学历或职称复印件、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全职工作合同和社保缴费材料以及项目负责人科研能力、业绩等与申报项目有关的材料;(3)申报单位生产经营、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等与申报项目有关的材料。
  实施流程:发布指南、项目申报、项目推荐、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立项实施。
  执行部门: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处,电话:0431-88777273。
  第六章  着力破解企业技术瓶颈
  第九条  推行“揭榜挂帅”模式,征集企业关键技术需求并编制榜单,征集全国有实力的创新主体揭榜攻关,按技术开发合同实际成交额的50%,对发榜企业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
  支持方式和标准:补助资金分两期拨付,首期拨付5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
  申报单位和条件:(1)发榜企业条件:在长发展运营的企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企业有自身不能解决的技术难题;②技术难题破解后可显著促进企业发展;③企业提供给揭榜单位用于项目研发和报酬的项目资金不低于50万元。(2)揭榜单位条件:国内高校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在项目相关领域有较强的科研实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稳定的科研队伍,有能力完成项目任务;②与发榜单位不存在隶属关系、不属于关联方。
  申报材料:(1)发榜申报材料:①《长春市科技攻关“揭榜挂帅”项目发榜申报书》;②《技术开发(委托)合同》;③企业生产经营、科技创新方面的材料。(2)揭榜申报材料:①《长春市科技攻关“揭榜挂帅”项目揭榜申报书》;②《技术开发(委托)合同》;③揭榜单位生产、科研业绩等相关材料;④揭榜单位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学历或职称复印件、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全职工作合同和社保缴费材料;⑤项目开发、转化、应用推广相关材料;⑥如有参加单位的,需提供揭榜单位与参加单位的合作协议。
  实施流程:(1)征集榜单:发布指南、发榜申报、属地推荐、形式审查、专家辅导、专家评审、发布榜单;(2)组织揭榜:发布指南、揭榜申报、审查推荐、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立项实施。
  执行部门: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处,电话:0431-88777273。
  第七章  着力支持企业吸纳转化科技成果
  第十条  对企业以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等方式转化域内外科技成果的,经评定,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
  支持方式和标准:采取后补助方式,按照技术交易额实际支付金额的3%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金额最高50万元。
  申报单位和条件:企业以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形式吸纳域内外科技成果(不含进口合同),且此合同完成认定登记,技术合同资金已部分或全部支付。
  申报材料:(1)《长春市企业吸纳科技成果后补助申请表》;(2)技术合同复印件;(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表复印件;(4)实际发生合同金额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实施流程:发布指南、项目申报、项目推荐、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立项实施。
  执行部门:市科技局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电话:0431-88777263。
  第十一条  对企业实施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评定,最高给予300万元补助。
  支持方式和标准:采用前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申报单位和条件:(1)在长发展运营、经营状态良好的企业;(2)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高校院所通过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或作价投资方式以无形资产入股创办企业,技术合同成交额100万元(含)以上,知识产权权属明确;(3)项目支持的科技成果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一项:能够支撑我市产业转型、具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在我市首次落地转化的科技成果;国内首创、国际领先的科技成果;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及以上的科技成果;获得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支持,并在我市开展后续研究或成果转化的科技成果;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科技成果;(4)项目科技成果来源于域内外高校院所,填写《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申报表》(视为同意录入长春科技成果库);(5)项目实施单位的配套经费总额与申请市财政支持资金的比例不低于1:1;(6)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申报材料:(1)《长春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书》;(2)申报单位与合作单位的配套经费说明;(3)技术合同复印件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表复印件;(4)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学历或职称复印件、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全职工作合同和社保缴费材料;(5)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如企业成立时间不足1年,需提供自企业成立之日起至申报之日的财务会计报表。
  实施流程:发布指南、项目申报、项目推荐、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立项实施。
  执行部门:市科技局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电话:0431-88777263。
  第八章  着力发展以成果转化为导向的科技产业园
  第十二条  鼓励高校院所与县(市)区、开发区共建科技产业园,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产业园,每年最高给予300万元补助,连续支持三年,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
  支持方式和标准:(1)科技产业园建设后补助,在园区正式运营后,第一年,根据三方共建协议确定的补助金额予以支持;第二年、第三年的补助资金,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按比例拨付。(2)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重大项目是指科技产业园拟引进的域内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或科技型初创类、需市政府财政资金无偿支持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按照《长春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决策程序》执行。
  申报单位和条件:(1)科技产业园是指域内外高校院所或两院院士与县(市)区、开发区共同在长建设、与属地政府(管委会)签署相关协议的新型产业载体,具有独立运营主体,围绕区域优势特色产业,以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和应用推广为目标,集聚创新资源、促进产业集群发展;(2)符合《长春市科技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对园区空间规模、运营管理、创新能力、功能定位等方面的要求。
  申报材料:(1)高校院所或院士团队(企业)与市科技局、属地政府(管委会)共建协议;(2)园区上年度考核相关材料(科技产业园申请第二年、第三年补助资金时提供)。
  实施流程:发布指南、项目申报、项目推荐、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立项实施。
  执行部门:市科技局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电话:0431-88777263。
  第九章  着力建设产业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
  第十三条  对开展技术研发、转化科技成果、孵化科技企业、集聚科技人才成效明显的产业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按其评估期内非财政支持研发投入的最高30%,最高给予500万元补助。
  支持方式和标准:采取后补助方式,对绩效评估优秀的产业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按其评估期内非财政支持的研发投入不超过30%的比例,最高给予500万元补助;对绩效评估良好的产业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按其评估期内非财政支持的研发投入不超过10%的比例,最高给予200万元补助。
  申报单位和条件:市科技局认定满三年的产业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
  申报材料:(1)《长春市产业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申报书》;(2)长春市产业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绩效情况报告。
  实施流程:发布指南、项目申报、项目推荐、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立项实施。
  执行部门:市科技局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处,电话:0431-88777252。
  第十章  着力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服务体系
  第十四条  对打通从成果到样品、产品通道的概念验证中心,经评定,最高给予200万元补助。
  申报单位和条件:向市科技局报备一年(含)以上或与市科技局合作共建的概念验证中心。
  申报材料:(1)《长春市概念验证中心补助项目申报书》;(2)面向本单位和社会开展概念验证服务项目清单;(3)本单位概念验证遴选资助项目清单;(4)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项目清单;(5)相关技术合同(协议)复印件。
  实施流程:发布指南、项目申报、项目推荐、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立项实施。
  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对外合作处,电话:0431-88777262。
  第十五条  对打通从成果到样品、产品通道的中试基地,经评定,最高给予200万元补助。
  支持方式和标准:采取后补助方式,对纳入报备管理中试基地,按照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给予一次性后补助。对新建设的中试基地最高给予200万元补助。
  申报单位和条件:向市科技局报备一年(含)以上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
  申报材料:(1)《长春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后补助申报表》;(2)中试基地运营情况自评报告;(3)对外中试服务项目收入到账凭证,包括每项对外中试的合同及对应的发票、记账凭证、银行回单等复印件。
  实施流程:发布指南、项目申报、项目推荐、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立项实施。
  执行部门:市科技局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电话:0431-88777263。
  第十六条 对通过概念验证、中试成功的具有重大价值且能在本市转化的项目,经评定,最高给予200万元补助,重大项目可连续支持。
  (一)概念验证项目
  申报单位和条件:(1)经与我市合作共建的概念验证中心验证,具有重大培育孵化价值和转化价值并承诺本地转化的项目;(2)项目实施后能够进行产业化,项目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能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3)项目负责人为申报单位正式职工且在项目执行期内为在职人员。
  申报材料:(1)《长春市概念验证遴选资助项目申报书》;(2)项目技术状况、学术价值、社会影响的相关材料(科技成果获奖证书、样机或样品检测报告、专利证书、商业计划书、企业合作意向协议等)。
  实施流程:发布指南、项目申报、项目推荐、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立项实施。
  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对外合作处,电话:0431-88777262。
  (二)中试成功项目
  申报单位和条件:(1)经高校院所推荐遴选、具有重大转化价值且中试成功后能在本市转化的项目;(2)项目负责人为申报单位正式职工且在项目执行期内为在职人员。
  申报材料:(1)《长春市中试科技成果项目申报表》;(2)项目技术状况、学术价值、社会影响的相关材料(科技成果获奖证书、样机或样品检测报告、专利证书、商业计划书、企业合作意向协议等)。
  实施流程:发布指南、项目申报、项目推荐、形式审查、评审论证(审计)、立项实施。
  执行部门:市科技局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电话:0431-88777263。
  第十七条  对在长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机构,经评定,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
  申报单位和条件:(1)申报单位为在长高校院所及其附属医疗机构,并设有专门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部门;(2)具备较好的工作基础、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和专业化的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并组织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申报材料:(1)申报单位补助申请表;(2)机构职能文件;(3)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况表;(4)市科技成果库登记表;(5)技术合同登记情况材料;(6)产学研对接活动情况;(7)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总结。
  实施流程:发布指南、项目申报、项目推荐、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立项实施。
  执行部门:市科技局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电话:0431-88777263。
  第十八条  对科技中介机构,经评定,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
  支持方式和标准:按照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后补助支持,单项技术合同最高给予10万元补助,每家机构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申报单位和条件:(1)在市科技局报备成功的科技中介机构和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2)促成技术交易的技术合同为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合同需在我市完成认定登记。
  申报材料:(1)《长春市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后补助申请表》;(2)与技术输出方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3)技术合同复印件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表;(4)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收款发票和银行进帐单复印件。
  实施流程:发布指南、项目申报、项目推荐、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立项实施。
  执行部门:市科技局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电话:0431-88777263。
  第十九条  对科技部火炬中心批准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经评定,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
  支持方式和标准:按照当年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的技术合同成交额的0.1‰给予后补助支持,每家机构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申报单位和条件:经科技部火炬中心批准的在长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
  申报材料:(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后补助申请表》;(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获批文件复印件;(3)科技部火炬中心最终确定的技术合同成交额(网站截图)。
  实施流程:发布指南、项目申报、项目推荐、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立项实施。
  执行部门:市科技局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电话:0431-88777263。
  第二十条  支持技术市场运营,经评定,每年最高给予技术市场300万元补助。
  支持方式和标准:每年对技术市场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给予支持。
  申报单位和条件:(1)申报单位为在长发展运营的技术市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技术市场每年需有明确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等方面的运营目标。
  申报材料:(1)《技术市场补助申报表》;(2)运营指标完成情况相关材料。
  实施流程:发布指南、项目申报、项目推荐、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立项实施。
  执行部门:市科技局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电话:0431-88777263。
  第十一章  着力构建科技企业梯度培育体系
  第二十一条  对当年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的企业,给予5000元补助。
  申报单位和条件:当年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并取得入库编号的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入库编号且在有效期内未被撤销)。
  实施流程:当年取得入库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行登录长春市政策网上服务大厅科技型中小企业补助资金端口,提出补助资金申请;市科技局组织公示且无异议后拨付补助资金。
  执行部门:市科技局科技人才与企业服务处,电话:0431-88777285。
  第二十二条  以创新券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按实际购买服务金额的30%核定补助额度,每家企业每年度不超过20万元。
  申报单位和条件:当年通过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申报材料:(1)与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2)资金支付凭证(如发票、转账证明等);(3)在研项目情况报告。 
  实施流程:(1)企业登录长春市“科创一网通”云平台进行注册;(2)企业在“科创一网通”云平台选定服务内容,工作日内申领创新券;(3)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企业申领创新券审核推荐;(4)市科技局组织创新券审核和发放。
  执行部门:市科技局科技人才与企业服务处,电话:0431-88777285。
  第二十三条  对通过吉林省认定机构认定报备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创新券方式给予3万元补助。
  申报单位和条件:已申领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创新券且当年通过吉林省认定机构认定报备的域内高新技术企业。
  实施流程:(1)申领创新券:企业申请、属地审核、受理核发;(2)兑现资金。吉林省认定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公示后,经属地推荐、市科技局审查立项,企业通过长春市政策网上大厅政策直达平台兑现补助资金,即申即享。
  执行部门: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处,电话:0431-88777273。
  第二十四条  对纳入统计部门研发费用统计制度的企业,按企业研发费用增量的5%,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
  申报单位和条件:近两个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均已申报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的规模以上企业。
  实施流程:(1)市税务部门提供近两个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的企业名单及企业近两个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额、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额及企业经营信息;(2)市统计部门提供纳入研发经费统计的规模以上企业名单;(3)市科技局根据补助对象应具备的条件进行筛查,并对企业管理使用财政补助资金意愿情况进行确认;(4)市科技局整理汇总筛查信息,经审计后形成补助企业名单和补助金额,向社会公示;(5)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市科技局下达支持计划。
  执行部门:市科技局科技人才与企业服务处,电话:0431-88777285。
  第十二章  着力强化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
  第二十五条  对当年通过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补助。
  申报单位和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的事业单位或企业,并符合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申报材料:按照《长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长科规〔2023〕2号)提供相关材料。
  实施流程:发布指南、项目申报、项目推荐、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立项实施。
  执行部门:市科技局科技人才与企业服务处,电话:0431-88777285。
  第二十六条  对专注于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企业家精神,孵化能力提升、孵化绩效突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
  申报单位和条件:运营状态良好、服务能力突出、孵化成效显著并具备可持续发展前景,且已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申报材料:(1)《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成效补助申报书》;(2)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获批文件复印件;(3)上一年度填报全国火炬统计有关材料;(4)上一年度开展有特色、有创新的服务工作及案例,开展投资路演、创业交流、创业培训、技术转移等服务相关材料;(5)在孵企业汇总表;(6)在孵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入库编号、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证书复印件;(7)毕业企业名单,若为高新技术企业或上市企业则需提供证书复印件或相应材料;(8)公共技术服务能力和工作绩效有关材料(专业型孵化器提供);(9)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10)上两个年度及当年投入的运营费用有关材料。
  实施流程:发布指南、项目申报、项目推荐、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立项实施。
  执行部门:市科技局科技人才与企业服务处,电话:0431-88777285。
  第十三章  着力发挥人才在科技创新中的关键作用
  第二十七条  支持院士向在长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依据转化数量和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最高享受500万元奖励。院士向在长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实现国内首次产业化的,给予院士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补助。
  支持方式和标准:按照审计后的申报年度成果转化新产品销售收入的10%给予一次性后补助支持,最高500万元。国内首次产业化的,按照15%给予一次性后补助支持,最高1000万元。多个成果对应同一新产品的不累计支持。
  申报单位和条件:(1)在长发展运营的企业;(2)申报项目需转化院士或院士团队科技成果,且科技成果对申报项目具有重要支撑作用。
  申报材料:(1)《院士向在长企业转化科技成果项目申报表》;(2)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3)技术交易凭证;(4)项目申报年度销售收入凭证;(5)项目与院士科技成果关联性等情况报告。
  实施流程:发布指南、项目申报、项目推荐、形式审查、评审论证(审计)、立项实施。
  执行部门:市科技局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电话:0431-88777263。
  第二十八条 对解决重大技术难题或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院士工作站,最高给予500万元补助。
  支持方式和标准:采取后补助方式,按照专家评分分档支持,其中,A类给予500万元补助,B类给予300万元补助,C类给予200万元补助,D类给予100万元补助,E类不予补助。同为吉林省院士工作站和吉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只能申报一个,执行期内同一单位只享受一次补助。
  申报单位和条件:(1)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省级科技协会发函认定、授牌并报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备案且在运行管理期限内的吉林省院士工作站或吉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2)建站单位为在长发展运营、发展状况良好的企业;(2)院士工作站服务于域内重点项目,解决重大技术难题或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明显经济效益;(3)域外院士创业每年在长工作时间不少于三个月,外籍院士须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等证件。
  申报材料:(1)《长春市院士工作补助项目申报书》;(2)域外院士来长、离长行程及其票据;(3)建站以来院士工作站引进、培育创新型人才(团队)清单及其入职手续;(4)建站以来院士及其团队与建站单位共同承担的科研项目清单;(5)建站以来院士及其团队和建站单位科技成果产出以及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奖项清单;(6)建站以来建站单位转化院士团队科技成果清单及其技术合同复印件;(7)上年度建站单位财务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
  实施流程:发布指南、项目申报、项目推荐、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立项实施。
  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对外合作处,电话:0431-88777262。
  第二十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青年科技人才(团队)项目,最高给予30万元补助。
  申报条件:申报人符合优秀青年、杰出青年及中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相关要求。
  申报材料:(1)优秀青年科技人才项目(应用技术类):优秀青年科技人才项目申报书;申报人身份证及学历、学位、职称、职务证件复印件;申报人国内外学术或行业组织任职有关材料;申报人科研项目、业绩、奖励有关材料;申报人所在单位及所在国家级、省级实验室(平台)有关材料;(2)杰出青年科技人才项目(应用技术类):杰出青年科技人才项目申报书;其余申报材料与优秀青年科技人才项目(应用技术类)相同;(3)中青年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创新类):中青年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创新类)申报书;申报人(团队负责人)身份证及学历、学位、职称、职务证件复印件;承担科研项目、获得科研奖励、代表性成果有关材料;项目可行性报告;(4)中青年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创业类):中青年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创业类)申报书;申报人(团队负责人)身份证及学历、学位、职称、职务证件复印件;股权分配有关材料(工商注册登记表);创新性成果及在国内外行业组织任职有关材料;成果开发、转化和应用推广及经济、社会效益有关材料。
  实施流程:发布指南、项目申报、项目推荐、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立项实施。
  执行部门:市科技局科技人才与企业服务处,电话:0431-88777285。
  第三十条  对选聘“产业教授”的在长高校院所,按“产业教授”每人10万元标准分两年予以补助。
  申报条件:申报人为长春市科技型企业在职科技创新、管理及创业人才,满足申报岗位规定的资格条件。市科技局每年委托高校院所会同产业教授派出单位共同开展年度考核,考核合格给予后补助资金支持。
  申报材料:(1)《长春市“产业教授”申报书》;(2)高校院所、“产业教授”和“产业教授”所在单位三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实施流程:发布指南、项目申报、项目推荐、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立项实施。
  执行部门:市科技局科技人才与企业服务处,电话:0431-88777285。
  第十四章  着力打造科创基金投资矩阵
  第三十一条  组建长春未来科技创新集团,设立长春未来种子基金。强化长兴基金科技投资功能,发起设立一批天使、创投、产业基金。种子基金容错率50%,天使基金容错率40%,鼓励投早投小投硬科技。
  实施路径:由国投集团组建长春未来科技创新集团,通过未来科创集团与长兴基金合作设立规模10亿元的长春未来种子基金,首支种子基金1亿元。未来科创集团和未来种子基金的设立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十五章  着力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第三十二条  对金融机构为科技企业提供信贷融资发生的损失,通过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最高给予50万元补偿。
  支持方式和标准:对委托管理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融资服务平台合作银行及担保机构,面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信用贷款为主的风险补偿贷款业务发生的损失,按照每笔贷款实际损失金额的5%给予补偿,最高50万元。
  申报单位和条件:(1)申请补偿的金融机构与融资服务平台签订科技风险补偿贷款合作协议;(2)申请补偿的金融机构已依法律程序实施尽职追偿等行为;(3)金融机构可根据损失承担情况单独申报或联合申报,联合申报需明确补偿分配比例。 
  申报材料:(1)《科技贷款风险补偿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金融机构与融资服务平台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4)金融机构与企业签订的风险补偿贷款、担保合同复印件;(5)注明贷款企业、贷款额度、损失额度、追偿情况的不良贷款清单;(6)债务追偿情况说明及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7)银行催收函、担保公司出具的代偿款转账凭证、银行出具的扣款凭证及解除担保公司担保责任通知书等复印件。
  实施流程:发布指南、项目申报、项目推荐、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立项实施。
  执行部门:市科技局资源配置与管理处,电话:0431-88777258。
  第三十三条  对为科技企业提供股权、债权等融资服务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经评定,每年最高给予200万元补助。
  支持方式和标准:对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的运营目标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给予支持。
  申报单位和条件:(1)申报单位为在长发展运营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非金融机构),主营业务为科技企业投融资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2)服务平台拥有服务科技企业融资的运营场所、设施和投融资服务人员;(3)服务平台与银行、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等机构开展合作,拥有专门针对科技企业、科技项目的科技金融产品或服务,可有效提升金融服务科技创新企业能力;(4)服务平台开展线上、线下融资对接服务活动(项目路演、融资培训辅导、金融主题沙龙等)。
  申报材料:(1)《科技金融服务平台补助申请表》;(2)平台自有或合作开展为科技企业(项目)融资的专属金融产品和服务等相关材料;(3)《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开展融资业务汇总表》;(4)与科技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贷款(委托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或质押合同、贷款资金银行进账单、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复印件;(5)开展融资对接、辅导培训等活动方案、场地租赁支出凭证、活动影像等相关材料;(6)专属科技金融产品的信贷投放风险控制机制等制度文件。
  实施流程:发布指南、项目申报、项目推荐、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立项实施。
  执行部门:市科技局资源配置与管理处,电话:0431-88777258。
  第十六章  着力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科技创新
  第三十四条  鼓励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投资联盟,对取得显著成效的,经评定,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
  支持方式和标准:对科技成果转化投资联盟进行绩效考核,重点考核投资机构数量和种类、管理资金总规模、联盟投资信息共享互认、项目路演和投资项目等情况,根据考核结果给予支持。
  申报单位和条件:(1)在长发展运营的科技成果转化投资联盟;(2)独立法人机构;(3)联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路演、融资对接等活动。
  申报材料:(1)《科技成果转化投资联盟补助申请表》;(2)科技成果转化投资联盟协议、章程及工作制度;(3)联盟成员单位资金管理、项目投资情况等相关资料;(4)联盟组织开展项目路演、业务培训、投资沙龙等活动方案、活动影像及公开信息等相关材料;(5)开展联盟成员单位评优方案、结果等相关材料。
  实施流程:发布指南、项目申报、项目推荐、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立项实施。
  执行部门:市科技局资源配置与管理处,电话:0431-88777258。
  第三十五条  对投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联盟成员机构,经评定,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
  申报单位和条件:(1)申报单位为在长发展运营的独立法人机构,且为与长春市科技局合作共建的科技成果转化投资联盟的成员单位(不包括国有全资控股的具有科技成果转化投资职责的投资机构);(2)联盟机构投资的项目符合长春市产业政策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且落位在长春市域内;(3)积极参与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申报材料:(1)《科技成果转化投资联盟投资机构补助申请表》;(2)注明人员、制度建设、机构运营等情况的机构简介;(3)注明项目名称、投资金额、科技成果来源、项目落位园区等相关投资情况的当年投资项目统计表;(4)工商登记、出资确认等投(融)资情况相关材料。
  实施流程:发布指南、项目申报、项目推荐、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立项实施。
  执行部门:市科技局资源配置与管理处,电话:0431-88777258。
  第十七章  着力深化科技开放合作
  第三十六条  对组织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交流、引进国外技术和人才、推动科技成果在长转化成效明显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园区),经评定,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
  申报单位和条件:(1)园区建设主体在长发展运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园区有国际科技合作管理机构,具有技术研发、企业孵化、技术产业化、智力引进等多种功能和条件,具备一定国际产业技术转移承接能力;(3)园区开展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4)吸引3个以上海外研发机构或者研发团队入驻园区;(5)与5个以上国外政府、知名企业、研发机构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6)申报周期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不少于20项。
  申报材料:(1)《长春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补助项目申报书》;(2)《园区开展国际合作项目、引进人才情况清单》;(3)《园区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项目清单》。
  实施流程:发布指南、项目申报、项目推荐、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立项实施。
  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对外合作处,电话:0431-88777262。
  第三十七条  对中科院系统科研机构优质科技成果在长转化,经评定,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
  支持方式和标准:以前补助方式择优补助,引领类项目单项补助100万元,成长类项目单项补助70万元,菁英类项目单项补助40万元;立项当年拨付70%的补助资金,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资金。
  申报单位和条件:(1)申报主体为中国科学院院属科研单位;(2)申报项目的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实现产业化的基础;(3)申报项目须与长春市域内企业开展技术合作,并在项目申报前已签订技术合作协议;(4)项目负责人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
  申报材料:(1)《长春市市院合作专项项目申报书》;(2)《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经费预算书》;(3)单位与长春市域内企业所已签订生效的“五技合同”复印件;(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5)匹配资金来源及项目前期合作研发基础等有效文件;(6)知识产权归属有效文件。
  实施流程:委托中国科学院长春分院组织实施。
  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对外合作处,电话:0431-88777262。
  第十八章  着力完善成果转化协同机制
  第三十八条  建立完善长春市与在长重点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战略合作机制,充分发挥长春科教资源优势,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探索推进“高校院所+基金引导+产业研究院+科技产业园”等成果转化模式。集聚各方力量,“登门入室”服务高校院所、创新平台与重点企业。完善可转化成果清单、企业技术需求清单,常态化组织供需对接。
  实施路径:(1)组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专员队伍,“扫街式”开展项目发现、挖掘、策划、转化和服务工作;(2)制定《长春市科技产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每个园区设立园区推进工作专班;(3)丰富科研成果和企业需求“两张清单”,常态化举办供需对接活动,打通高校院所、科技企业、金融机构的信息壁垒,在科技成果转化上形成一批标志性科技成果,在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上取得一批突破性进展。
  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第三十九条  对企事业单位当年在本市举办的科技交流、科技成果展洽对接、科技创新创业赛事等活动,以创新券方式给予支持。
  支持方式和标准:采取后补助方式。每场活动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出金额,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
  申报单位和条件:(1)在长发展运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2)申报单位面向社会举办科技创新活动。
  申报材料:(1)《活动券申领表》;(2)《活动券兑付表》;(3)活动通知、实际参加人员签到表以及活动支出明细、支付凭证等;(4)能反应活动全貌的现场视频、照片、各媒体宣传截图。
  实施流程:(1)活动券采取预先申领、事后兑付的方式推行。申领成功但未按时开展活动的即失效。活动延期,须重新申领活动券;(2)通过长春市“科创一网通”云平台填报活动券申领表,下载活动申领表,盖章后上传至云平台;(3)申报单位于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登录长春市“科创一网通”云平台申请兑付活动券。未按时申请兑付的,活动券失效;(4)评审确定立项名单;(5)公示并兑付。
  执行部门:市科技局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电话:0431-88777263。
  第十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