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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关于贯彻实施新条例依法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
  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新条例依法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长政公组〔2019〕2号)要求,为做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 711号)(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确保新《条例》实施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稳过渡、有序衔接,切实增强我局工作人员的公开意识和公开能力,努力营造贯彻新《条例》的良好氛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新《条例》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此次重新修订《条例》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新《条例》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进一步拓展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明确了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畅通了政府信息的公开渠道,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对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是做好新时代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指南。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条例》对新时代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宣传好、落实好、执行好新《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务公开工作的重点任务,采取积极有效举措,确保新《条例》的各项要求全面贯彻到位。
  二、切实履行分工职责。依据《条例》第四条规定的5项具体职能,办公室负责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根据《2019年市科技局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长科发〔2019〕22号)的要求,各处、局属事业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认真履行分工职责,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三、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新《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修改幅度较大,扩大了主动公开范围,降低了申请门槛,调整了依申请公开办理时限、程序等,并总结吸纳多项现有制度,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建的意见》(国办发(2008) 3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 17号)等文件中规定并已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多项规定直接纳入《条例》。因此,各处室要结合《条例》 修改内容,细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和要求,规范政府信息清理、保密审查、发布协调、动态调整、依申请公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投诉举报、责任追究等项工作,抓好各项制度的执行落实。
  四、依法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报告。办公室、科技信息研究所依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依法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依据《条例》第四十九、五十条规定,参照国办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明确的统一格式,规范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按照法定时限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同时,应向社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办公电话、地址、邮编、信息公开指引等信息,方便群众获取和查询。
  五、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政府网站是“信息公开第一平台”。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要围绕《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15 类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类别进行全面梳理,未公开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切实满足人民群众获取政府信息的合理需求。按照全省“一张网”政府信息“一网通查”的要求,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公开平台,定期登录、上传和更新专栏信息,限时办结网上信息公开申请。要按照“谁录入、谁审核;谁受理,谁答复;谁操作,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和主题分类工作,规范文本格式,加强用户及密钥管理,防止网络漏洞和攻击,确保发布信息的质量和政府网站安全。
  六、进一步完善依申请公开的程序规定。新《条例》明确了公开申请提出、补正申请内容、答复形式规范、征求意见程序、提交时间起算等具体规定,对部分环节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根据据新要求,进一步明确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建立健全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工作制度。要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的7种情形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确保答复内容合法规范、准确严谨,按法定时限办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要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妥善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申请和投诉,避免因政府信息公开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七、强化政府信息公开要素保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主流媒体,以及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等多种平台,多渠道、全链条主动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人民群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请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结合工作安排,以处室为单位集中组织一次新《条例》学习,认真抓好宣传贯彻新《条例》工作,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已将《条例》宣传贯彻情况纳入今年全市政务公开考评的重要内容。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