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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2-36585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6月14日
标      题: 关于开展2022年长春市医疗保障定点服务机构履约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6月15日
索引号: /2022-36585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6月14日
标  题: 关于开展2022年长春市医疗保障定点服务机构履约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6月15日

关于开展2022年长春市医疗保障定点

服务机构履约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6-14

 

 

为不断提高医疗保障定点服务机构保障能力,鼓励和引导各类医药服务机构公平参与竞争,满足群众就医购药等医疗保障需求,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医疗保障定点服务机构履约能力评估经办规程(试行)》(吉医保发202047号)、《长春市医疗保障定点服务机构履约能力评估经办规程(试行)》(长医保险202128号)、《长春市舒缓疗护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工作经办流程(试行)》(长医保险〔20213号)等文件精神,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决定开展2022年长春市医疗保障定点服务机构履约能力评估工作。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双阳区、九台区按照县(市)管理,以下称“各县(市)”包括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公主岭市、双阳区、九台区。

一、申请范围

(一)长春市本级和外县(市)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门诊部(综合、中医、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3.血液透析中心;

4.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5.双通道药品医疗机构。

(二)长春市本级和各县(市)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1.普通零售药店;

2.双通道药品零售药店。

(三)定点服务机构变更

已取得定点资格的服务机构因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机构等级类型等因素发生变更时,应履行变更评估程序,需进行履约能力实地评估流程。

(四)舒缓疗护定点医疗机构

二、申请条件

(一)普通医疗机构申请基本条件

  1.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3.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4.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6.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双通道药品医疗机构申请基本条件

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双通道药品医保定点。

1.经卫健部门评定为二级乙等及以上的综合医院(肿瘤专科医院可以不受级别限制);

2.具有与所经营药品、医用材料相适应的确保质量的物流、仓储等“冷链系统”设备条件;

3.具有使用双通道药品的专业科室,并具备为参保患者提供双通道药品服务的临床医师、药师;

4.需应用肿瘤分子靶向等相关双通道药品的,应具备恶性肿瘤治疗等相应技术资质和实力,并原则上具备基因检测能力;

5.与有关慈善机构合作,在吉林省作为双通道药品援助点的医疗机构优先纳入。

(三)普通零售药店申请基本条件

1.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3.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4.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6.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7.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双通道药店药店申请基本条件

1.具有双通道药品管理服务经验的企业集团或连锁药品销售单位的下属三级零售药店,并全国布点DTP销售网络的专业药房,单体药店不在申报范围内;

2.申请单位的企业集团或连锁销售单位具备与双通道药品生产厂家签署的一级经销商协议,无一级经销商协议的,不符合申报条件;

3.具备一定数量双通道药品品种的销售资格;

4.具有与所经营药品、医用材料相适应的确保质量的物流、仓储等冷链系统设备条件;

5.具有双通道药品供应业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服务能力,并至少配备1名执业医师和1名执业药师;

6.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

7.与有关慈善机构合作,在吉林省作为双通道药品援助点的药店优先纳入;

8.获得双通道药品生产厂家颁发的荣誉奖项者优先纳入。

(五)舒缓疗护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舒缓疗护定点是指已签订《长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符合我市舒缓疗护定点基本标准,自愿申请开展舒缓疗护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三、申报所需材料

(一)普通医疗机构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非营利性组织证书》);

3.法人身份证;

4.正式运营3个月以上的财务账目、药械购销、医疗服务等佐证材料;

5.科室设置及医务人员的执业信息;

6.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7.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8.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9.营业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二)双通道药品医疗机构

除普通医疗机构材料外,需提供以下材料:

1.经卫健部门评定的医院等级佐证材料;

2.与所经营药品、医用材料相适应的确保质量的物流、仓储等“冷链系统”相关材料;

3.使用双通道药品的临床科室及相应的临床医师信息;

4.经营双通道药品名单及供货商销售资格证明材料;

5.综合评价药品流通企业的整体规模、质量标准、制度流程、专业管理等材料。

(三)普通零售药店

1.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

2.正式运营3个月以上的财务账目、药械购销等佐证材料;

3.执业药师资格证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

4.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

5.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6.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8.营业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四)双通道药品零售药店

除普通零售药店材料外,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单位的企业集团或连锁销售单位与双通道药品生产厂家签署的一级经销商协议;

2.经营双通道药品名单及供货商销售资格证明材料;

3.正式运营3个月以上的财务账目、药品购销等佐证材料;

4.所经营双通道药品相适应的物流、仓储、配送及“冷链系统”相关材料;

5.申请单位股权权属证明材料、药店权属证明材料;

6.双通道药品供应业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7.所配备的执业医师和执业药师注册信息。

四、申请时间及方式

此次长春市医疗保障定点服务机构履约能力评估的申请时间:2022614-2022622日。申请方式采取网上申请,登录网址https://ldjg.ccylbx.org.cn/default.html按要求如实上报相关信息,具体使用说明见附件1,申报舒缓疗护定点的医疗机构不需网上申报。

长春市本级和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利用长春市医保经办两定机构履约能力审核系统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市医疗保障局医药监督处负责审核市本级申报机构的申请材料,各县(市)的申请材料由当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

五、评估所需材料(原件扫描件、照片、截图)

(一)普通医疗机构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证书副本原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变更的医药机构需上传往年医保服务协议首页和盖章页;

2.法人身份证原件;

3.房产证原件或购房合同(显示房屋所有人及建筑面积)、租房合同原件、实际经营面积(自行测量后以Word形式标明实际经营面积,并加盖公章);

4.省医保服务协议和省医保定点标识;

5.药品品种数(包括国药准字号药品及中药饮片,不包括医疗器械、消杀用品及零库存药品)(标明序号以Excel形式导出,加盖公章);

6.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上传设备清单和年检报告(一年以内的设备可提供购买发票);

7.开诊科室室内照片;

8.执业医师、护士电子信息化注册系统名单截图;

9.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评审结果;

10.制式公示牌(公布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信息);

11.投诉电话、信箱照片;

12.电子收费清单;

13.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截图;

14.互联网配置情况(合同、路由器);

15.医保办公室(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医保专(兼)职人员任命书;

16.任意5品药品3个月前的进货发票、库存量及销售数据;

17.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目录;

18.全体在职员工有效劳动合同;

19.全体在职员工医保参保缴费证明;

20.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二)双通道药品医疗机构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证书副本原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2. 最早进药凭证或售药凭证;

3. “冷链系统”、终端扫码确认设备的购买凭证;

4. 双通道药品对应病种诊断及治疗的技术资质的证明材料;

5. 双通道药品科室清单;

6. 双通道药品服务医师、双通道药品服务药师名单;

7. 与双通道药品配送中心签订购销协议;

8. 与有关慈善机构签订双通道药品合作协议;

9. 任意2品双通道药品3个月前的进货发票,库存量以及销售数据;

10. 双通道药品专(兼)职管理员任命书和劳动合同;

11. 双通道药品管理办法及制度;

12. 双通道药品人员档案。

(三)普通零售药店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变更的医药机构需上传往年医保服务协议首页和盖章页;

2.法人身份证原件;

3.房产证原件或购房合同(显示房屋所有人及建筑面积)、租房合同原件、实际经营面积(自行测量后以Word形式标明实际经营面积,并加盖公章);

4.省医保服务协议和省医保定点标识;

5.药品品种数(包括国药准字号药品及中药饮片,不包括医疗器械、消杀用品及零库存药品)(标明序号以Excel形式导出,加盖公章);

6.药品和非药品区照片;

7.二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一类医疗器械可不上传)和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消杀类分区照片;

8.阴凉区照片;

9.药品陈列柜台照片;

10.任意5品药品3个月前的进货发票、库存量及销售数据;

11.医保药品标识;

12.投诉电话、信箱;

13.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具备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以及劳动合同;

14.执业药师医保参保缴费证明;

15. 其他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16. 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授权说明;

17.全体在职员工有效劳动合同;

18.全体在职员工医保参保缴费证明;

19.计算机管理系统截图;

20.内部管理制度、带划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目录;

21.互联网配置情况(合同、路由器)。

22. 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四)双通道药品零售药店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2.最早进药凭证或售药凭证;

3.同一法人的连锁药店清单;

4.企业集团或连锁药店年年度财务报表;

5.进销存系统导出的双通道药品品种清单;

6.“冷链系统”、终端扫码确认设备的购买凭证;

7.药师注册证及参加医保、社保凭证;

8.患教室、药事服务区照片;

9.与双通道药品生产厂家(或具备资质的配送中心)签订购销协议;

10.与有关慈善机构签订双通道药品合作协议;

11.双通道药品生产厂家颁发的荣誉奖项;

12.任意2品双通道药品3个月前的进货发票,库存量以及销售数据;

13.双通道药品专(兼)职管理员任命书和劳动合同;

14.双通道药品管理办法及制度;

15.双通道药品人员档案。

(五)舒缓疗护定点医疗机构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显示床位数)、医疗机构等级证明;

2.舒缓疗护(临终关怀)病区独立的病房、护士站、治疗室、处置室、谈心室(评估室)、医务人员办公室;

3.药剂科、医疗质量管理、护理管理、医院感染管理、病案管理服务、医学影像、临床检验、消毒供应服务(可由签定协议的其他具备合法资质机构提供)清单;

4.单独舒缓疗护(临终关怀)疗区;

5.舒缓疗护(临终关怀)科室入口显著标识;

6.舒缓疗护(临终关怀)科执业医师配备情况;

7.舒缓疗护(临终关怀)科护士配备情况;

8.舒缓疗护(临终关怀)科临床营养师、心理咨询师配备情况;

9.舒缓疗护(临终关怀)科病房净使用面积、多人病房每床间帷幕或隔帘、每床配备床头柜、呼叫装置、床挡、调节高度装置、独立卫生间(防滑设备)。

10.活动区域和走廊安全扶手,房门能供轮椅、平车进出,配置紧急呼叫装置,配备防滑倒安全防护措施;

11.关怀室,并配备相应的设施;

12.听诊器、血压计、温度计、身高体重测量设备、给氧装置、电动吸引或吸痰装置、气垫床或具有防治压疮功能的床垫、治疗车、晨晚间护理车、病历车、药品柜、心电图机、血氧饱和度监测仪、超声雾化机、血糖检测仪、患者转运车;

13.舒缓疗护工作规章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岗前培训资料、在岗培训计划。

六、评估流程

(一)评估方式

已通过资质审核的服务机构(含申报舒缓疗护医疗机构)需在202262224时前以预约的形式将所有评估材料、承诺书(附件4)报送到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其中长春市本级的医药机构将评估材料报送到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医药监督处(新城大街与天富路交汇长春市人力资源产业服务园B91516室),未在规定时间内发送评估材料的服务机构将不进行履约能力评估。

因受疫情影响,此次履约能力评估工作将采取集中审核申报材料的方式进行,由长春市医疗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对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的申报机构依据《长春市医疗保障定点服务机构考察评估表》和《长春市舒缓疗护定点资格评定表》进行评估打分。

(二)综合评估

按照评估得分排序,综合考量医保网络承受能力、医疗保障定点服务机构布局、参保人群医疗保障需求等情况,合理确定拟签约服务机构名单。

(三)网络公示

经综合评估后,将拟签约服务机构名单在长春医保网站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签订协议

经公示期满无异议者,由各地医保经办机构与其签订医疗保障定点服务协议,具体签约流程另行通知。因服务机构原因180个工作日内未能签订定点服务协议的视作自动放弃。

七、不予进行履约能力评估情形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三)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四)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七)在履约能力评估工作过程中,有暴力威胁、语言恐吓工作人员或其他不配合评估工作的。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0431-81110027

 

附件:1.长春市医疗保障定点服务机构履约能力评估

申报说明

2.长春市医疗保障定点服务机构考察评估表

(内含4表)

3.长春市舒缓疗护定点资格评定表

4.承诺书

 

 

 

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2022614

 

附件1:长春市医疗保障定点服务机构履约能力评估申报说明.docx
附件2:长春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考察评估表(内含4表).xlsx
附件3:长春市舒缓疗护定点资格评定表.xlsx
附件4:承诺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