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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民政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为推进和规范民政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民政局工作职能,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 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民政业务工作中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民政局职能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列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二条 信息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榆树市政府网站

 (二)榆树民政局网站

 (三)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三条 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信息公开程序

(一)凡需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各科室工作人员提供,经分管局长审批后(重大复杂的政府信息需经局长审批)交区网管办公开,属于规范性文件和发展规划的,交办公室存档1份。

(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收到申请的工作人员及时依法处理;难以处理的,自收到申请起24小时内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处置。

(三)需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科室或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进行协调确认后方能发布。

 第五条 信息公开保密机制

根据保密工作责任制所明确的“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和“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准擅自公开”的原则,各职能科室在形成政府信息的过程中,要严格界定政府信息的密与非密、区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免于公开政府信息;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负责公开信息的审定和把关工作。在政府信息界定过程中,对难以区分的可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区保密部门确定。

 第六条 信息公开奖惩机制

未能及时准确公开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或泄漏属于保密内容的政府信息的,按责任大小追究个人责任;对完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效显著的个人和科室,予以表扬。

 

                                    

 

 

                                              榆树市民政局

                                              2021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