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榆树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榆树市民政局 >> 履职依据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 和第十四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 〔2010〕161 号)、民政部等 12 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62 号)和吉林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1〕24号)、《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8 号),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范围 

  (一)孤儿

  父母双方均死亡或失踪;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

  (二)其他参照孤儿保障的对象

  1.父母双方应符合以下任一情形:非法入境被遣送、服刑在押、 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如父母有一方不 符合以上任一情形的,则不在发放对象范围内。

  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非法入境被遣送、服刑在押、 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以上各类情形,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有关材料:死亡的,由医院、 公安部门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失踪的,由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非法入境被遣送的,由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 限在 6 个月以上,由人民法院、公安或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 料。

  3.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由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医学证明 (HIV 抗体确症检测报告单)。

  (三)儿童福利机构按照《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吉民发 〔2018〕67)规定接收的对象。

  (四)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年满 18 周岁后,在实施学历 教育的普通高中和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职业 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普通本科学校(含科研院所、党校等)就读 的高中、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可继续发放孤儿基 本生活费直至完成学业。以上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 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普通高中。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或所在院校出具在校证明。

  二、发放标准

  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发放对象的养育、医疗、康复和教育等方 面支出。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 育标准。各地要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居民消费指数变化等因素, 确定当地的具体标准,且不得低于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 准。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好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及 时足额安排孤儿基本生活费,并严格按照标准发放。

  三、发放管理

  (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 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于 15 个工作日内,对 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 批。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于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核 定、审批意见。具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条件的地区,可采取部门信 息比对的方式查验各类证明事项,切实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 跑腿。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 的,可以请拟发放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的补 充材料。

  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 向本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民政部门审批。

  (二)资金发放。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将孤儿基本生 活费通过社会化发放形式,按月或季度直接拨付到发放对象或其监 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三)动态管理。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发放对 象保障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 手续。要将审批、发放与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结合起 来,及时将发放对象基础信息录入系统。

  (四)停发情形。发放对象被依法收养、父或母恢复监护能力、 超过 18 周岁不继续在校就读、应征入伍、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 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或存在其它不再适宜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情形的,县级民政部门或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停发孤儿基 本生活费。

  (五)监督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要与发放对象的监护人签订协 议。协议应对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发放对象的养 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 务。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搞好衔接。要高度重视儿童福利工作,多渠 道筹措资金,确保按时足额发放。要准确把握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 度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特困供养制度以及其它专项救助制 度、福利制度的关系,加强衔接配套,切实保障好发放对象的基本 生活。

  (二)健全档案,规范管理。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孤儿基 本生活费发放办法,规范发放程序,为发放对象建档造册,健全档 案,并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要建立定期抽查、核查和 统计报告制度,确保精准发放。

  (三)广泛宣传,接受监督。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孤儿 保障政策的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布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范围、发放 标准和发放程序,增加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关 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吉民发〔2011〕71)和吉林省民 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吉民发〔2013〕12)同时废止。

  附件:

  1.吉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使用监管协议书

  2.吉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附件 1

  吉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使用监管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 县(市、区)民政局

  乙方(监护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孤儿):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 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1〕24 号)要求,做好社会散居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监督指导工作,经协商,甲乙双方就丙方基 本生活费的监护使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负责按期发放丙方基本生活费。

  二、乙方为丙方法定监护人,应按有关文件规定及时领取丙方 基本生活费。

  三、乙方负责将丙方基本生活费落实到丙方日常生活中,专款 专用,主要用于丙方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保障丙方物质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促进丙方健康发育成长。

  四、乙方应依法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乙方必须坚 持养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保证丙方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教育丙方遵守公德,遵纪守法,自强自立,引导丙方身心健康发展。在丙 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乙方代理丙方进行诉讼。乙方不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甲方定期走访看望丙方,对丙方基本生活费的使用情况实 施监督,维护丙方合法权益。如发现乙方对丙方基本生活费有挪用、 侵占等不当使用情况的,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依法诉请变 更监护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乙方如有变更,应重新签订该协议。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丙方成年后自动解除。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