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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公 安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

  2020 年年底,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 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 号),在民政部等 12 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 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 号)规定保障情形的基础上, 补充增加“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两种情形, 并对精准认定失联情形等问题做出进一步明确。据此,我省有关 政策保障事项调整如下:

  一、 扩大和调整保障对象范围

  (一)扩大和调整参照孤儿保障的对象范围。在《吉林省民 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 的通知》(吉民发〔2019〕42 号)规定情形基础上补充增加“被 撤销监护资格”这一情形,将原“非法入境被遣送”情形调整为 “被遣送(驱逐)出境”。据此,参照孤儿保障的对象是指父母 双方均符合被遣送(驱逐)出境、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 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的儿 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被遣送(驱逐)出境、服 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被撤 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的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同时调整《吉 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附件 1)。

  (二)扩大和调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的对象范围。在省 民政厅等 12 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 的实施意见》(吉民发〔2019〕47 号)规定情形基础上补充增加 “被撤销监护资格”这一情形,将原“非法入境被遣送”情形调 整为“被遣送(驱逐)出境”。据此,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 障范围的对象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失联情形之一的 儿童;或者父母一方符合重残、重病、失联情形之一的,另一方 符合死亡、失踪、被遣送(驱逐)出境、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 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 的儿童。同时调整《吉林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 表》(附件 2)。

  (三)被撤销监护资格和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界定标准。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 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其他情形按照(吉 民发〔2019〕42 号)及(吉民发〔2019〕47 号)文件进行界定。

  二、精准认定失联情形

  (一)公安部门协助认定。儿童监护人、受监护人委托的近 亲属或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可向儿童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 报警,申请查找失联父母。公安部门受理后,应当加大对失联父 母的查找力度,对登记受理超过 6 个月仍下落不明的,出具《儿 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附件 3),并通过信息共享等途径, 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二)组织各方评估认定。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 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村(居) 证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 形式,形成《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附件 4)进行认定。

  (三)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认定。对上述方式仍无法认定 的其他复杂情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村(居)民委 员会提出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后报县级儿 童保护相关协调机制研究确认。

  三、积极做好关爱服务和动态管理工作

  (一)加强信息比对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司法、残联等部门工作对接,开展大数据比对,对符合事实无人抚养 儿童保障条件但未纳入保障的,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防止因信息共享不及时等原因发生儿童漏保问题。

  (二)加强主动排查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 儿童督导员和村(居)儿童主任,定期开展摸底排查,对符合事 实无人抚养保障条件但未纳入保障的儿童,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 他监护人,必要时可协助其办理申请、查验等认定工作。要结合 组织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讲进村 (居)”活动,积极开展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宣传,提高 政策知晓度,切实做到“应保尽保、不落一人”。

  (三)加强关爱保护工作。对已经纳入保障的事实无人抚养 儿童,村(居)儿童主任、专业社工和志愿者要采取多种方式及 时掌握儿童及其家庭情况变化,每月上门探访或电话沟通不少于 1 次,对家庭监护薄弱的儿童应适当增加探访频次;对父母因精 神残疾等原因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或致使儿童处于危困状态 的,应当及时进行监护干预;对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 以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 护人的儿童,应当由民政部门依法长期监护,切实做好监护兜底 工作。各地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充分发挥职 能作用,依法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

  (四)加强动态管理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要做好信息录入和 更新,对纳入保障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要按照“认定一个,录入一个”的原则,实施保障的当月将其个人及家庭信息录入“全 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对情形发生变化终止保障的,应当及时 从系统进行“减员”处理。

  本通知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全省各市(州)和县(市、 区)民政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牵头完善相关保 障政策,制定具体落实工作措施。

  附件:

  1.《吉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2.《吉林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3.《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

  4.《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21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