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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便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网址:http://zwgk.changchun.gov.cn/szf_3410/bgtxxgkml/)。
  (二)公开的形式。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公报》刊发2种形式。
  1.网上公开。长春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changchun.gov.cn。
  2.《长春市人民政府公报》刊发。公众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栏目(http://www.changchun.gov.cn/zw_33994/xxgk/gkzl/cczhengbao/)查阅;也可以自行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长春市南关区华新街700号)赠阅点取阅。
  (三)公开时限。自信息形成或者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长办发〔2019〕20号)的规定,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受理市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及市政府文件依申请公开。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受理机构。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为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策法规处。
  (三)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可采用邮寄、传真等方式申请,也可当面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该表复制有效,也可以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领取。
  公民提出申请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或组织提出申请,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地址;
  2.详细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包括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查找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申请方式。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件人处应当填写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策法规处收,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信函应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邮寄。
  邮寄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0111号
  联系电话:0431—88778181
  邮政编码:130022
  2.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传真形式提出申请,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传真至0431—88778181。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业务。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
  办公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0111号,市委市政府办公楼1526办公室。
  受理时间:9:00—11:30,13:0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4.政府网站申请。将适时开通网络申请渠道,请关注本指南更新。
  (五)处理程序与时限。
  1.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政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明确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书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六)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由行政机关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依据《条例》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出台后,按规定标准执行。
  三、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监督投诉电话:0431-88779005),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市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