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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医疗保障局双阳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本分局编制了《长春市医疗保障局双阳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分局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部门办公地点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分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长春市医疗保障局双阳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分局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分局办公地点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受理点公开两种形式。

  本机关受理点地址:长春市医疗保障局双阳分局办公室

  受理点开放时间:星期一—星期五,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至17:00;冬季: 上午8:30—11:30;下午13:00至 16:30。

  联系电话:0431-84310011

(三)公开时限

  可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产生后,本分局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分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分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分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长春市医疗保障局双阳分局办公室。

(二)办公地址:双阳区鹿城大街122号

  联系电话:0431-84310011

  邮政编码:130600

  监督电话:0431-84310222

  传真号码:0431-84310011

  电子邮箱:1272010212@qq.com 

(三)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分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申请方式

  一是现场申请。申请人需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四)申请的受理。

  本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即“一事一申请”。

  单项申请受理时限从登记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答复方式: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此外,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将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中确定的原则和标准执行,并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税〔2021〕16号)要求,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纳入预算管理,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级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投诉电话:0431-84772029),也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