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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便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局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并实时更新。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门户网站( www.caida.gov.cn )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
  本局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局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及获取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政府信息查阅点公开等形式。查阅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早8:30—12:00,13:00—17:00)。
(三)公开时限。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依申请公开的范围。
  根据三定方案的规定,本局信息公开机构受理营商环境建设局依申请公开。除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受理机构。
  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营商环境建设局,办公地址为绿园区普阳街3177号8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 - 12:00 下午 13:00- 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80560055
  传真号码: 80560005
  通信地址:绿园区普阳街3177号8楼,邮政编码:130011
(三)申请的提出。
  向本局提出申请的,请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该表复制有效,可在受理机关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填写。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级政府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相应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可以当面向本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时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通过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网站在线申请平台提出申请,或发送电子邮件进行申请咨询。网上申请或通过电子邮件申请,请特殊标注“政府信息公开”字样,并及时通过咨询电话与工作人员联系确认。(备注: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式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前必须填写此表。2.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或者寄送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行政机关才能予以受理。3.填表人必须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4.申请人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属于低收入者的,如需免除费用,须在本表中提出,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5.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6.本表可在网站下载使用有效。)
(四)处理程序与时限。
  1.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政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明确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书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4.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由行政机关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依据《条例》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出台后,按规定标准执行。  
三、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政府监督部门投诉(监督投诉电话:0431-80560055),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