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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管理局
  办公地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街7766号7楼711房间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夏令时);8:30-11:30,13:30-17:00(冬令时)(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431-81501309
  传真号码:无
  邮政编码:130011
  邮箱地址:qkqgzj@163.com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
  http://zwgk.changchun.gov.cn/qk/ysqgk/zxsq/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一)公开内容
  1.领导及分工;
  2.主要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3.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
  4.市政府、区政府依法需公开的其他文件;
  5.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6.重点工作;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目录编排体系
  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关键字、日期、发布机构、公开类别、索引码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名称、生成日期、公开方式等项目内容:
  1.索引号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
  2.名称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
  3.发文时间是政府信息的发布时间;
  4.公开方式是政务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不公开、依申请公开;
  5.公开时限是指信息公开的时限,分为长期公开、限时公开等;
  6.公开范围指信息公开的界限,分为面向社会、面向申请人等;
  7.责任科室指本部门内具体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具体机构名称;
  8.文件效力是政府信息的法律效力;
  9.文件编号是政府信息的发文编号。
  (三)公开渠道
  上述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通过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依法公开政府信息(http://www.caida.gov.cn/)。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请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到本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窗口领取,也可以在本指南附件中直接下载。《申请表》复制有效。申请时需提供有效的能够证明申请人身份的证件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关的申请业务。
  (二)申请方式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件人处应当填写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管理局收,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信函应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邮寄。
  邮寄地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街7766号
  联系电话:0431-81501309
  邮政编码:130011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业务。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
  办公地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街7766号711房间
  受理时间:8:30—12:00,13:0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4.政府网站申请。http://zwgk.changchun.gov.cn/qk/ysqgk/zxsq/
  (三)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邮箱提出申请的,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或自行复制,或从汽开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网站。(http://zwgk.changchun.gov.cn/qk/ysqgk/zxsq/)“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打印。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应当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联系方式(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
  2.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相关线索;
  3.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回复形式。
  为了提高政府机关处理申请的效率,希望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取得《申请表》并认真填写,对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尽量详细,如文件名称、发布日期、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第二,填写时请务必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组织名称、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回复形式要求。
  (四)确定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处理程序与时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5.本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六)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七)收取政府信息处理费的情形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本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即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需提起行政诉讼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