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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关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长春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制定《长春市南关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需要获得本机关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nanguan.gov.cn)上查阅,还可以来我局进行现场查阅。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中南关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的形式。 

  1.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nanguan.gov.cn); 

  2.“长春市南关区教育局”公众号新媒体;

  同时,在长春市南关区教育局设立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查询地址为长春市南关区健民街与南四环路辅路交叉口西南180米,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7:00,联系电话:0431—88912802。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公开信息的时限为自信息形成或者产生之日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时限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依申请公开的范围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机构为长春市南关区教育局党政办公室。    

  办公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健民街与南四环路辅路交叉口西南180米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3:00-17:00(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431-88912802  

  传真号码:0431-88912802    

  网上申请地址:http://zwgk.changchun.gov.cn/ng/ysqgk/sqdclfs/ 

  (三)申请的提出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填写《南关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该表复制有效,可在受理机关领取,也可以在本区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件人处应当填写南关区教育局收,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相应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 

  4.网上申请。申请人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址提出申请,应填好《申请表》及身份证明材料(扫描件)进行申请。   

  5.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的受理 

  本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单项申请受理时限从收到申请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五)申请的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对申请内容不全,需要补充材料的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9.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予以当场答复。本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多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六)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将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中确定的原则和标准执行,并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税〔2021〕16号)要求,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纳入预算管理,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