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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安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农安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行政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于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提供。本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需要获得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本行政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农安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二)公开的形式。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行政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

  (三)公开时限。本机关公开信息的时限为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除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受理机构:农安县自然资源局法规监察科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夏天:8:30-12:00 13:30-17:30  冬天:8:30-12:00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农安县农安镇宝塔街

  联系电话:0431-83215008

  传真号码:0431-83229001

  邮寄地址:农安县农安镇宝安路农安县自然资源局法规监察科

  邮政编码:130200

  电子邮箱:569167772@qq.comn

  负责人姓名:杨伊铭

  (三)申请的提出。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填写《农安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该表复制有效,可以到受理机关领取,也可以在本单位网站上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申请人姓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以及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行政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相应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本行政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的受理。本行政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本行政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行政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行政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行政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单项申请受理时限从登记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答复方式: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或直接答复所申请的公开内容。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此外,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将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中确定的原则和标准执行,并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税(2021)16号)要求,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纳入预算管理,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投诉电话:83292700)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