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绿园分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于公开的外,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需要获得本机关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根据工作需要和情况变化适时更新调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长春”(http://zwgk.changchun.gov.cn/gkzn/)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
面向社会公开。
(二)公开的形式。
1、在绿园区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专栏公开政府信息;
2、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公共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公开信息的时限为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产生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时限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受理部门。
本机关受理机构为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绿园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大路3999号
办公时间:星期一—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431-87970378
传真电话:0431-87938211
邮政编码:130000
(三)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绿园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领取,也可以在门户网站下载,并根据《申请表》真实填写下列内容:
1.申请人姓名或单位(组织)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人对所需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并进行检索的特征描述。
3.申请人要求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5.3人以上(含3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时,应当推选1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选证明材料。
6.申请人需承诺对所获取的政府信息不作任何恶意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四)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受理机构处(如有委托申请的,应当提交相关委托手续),当场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网上在线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申请系统在线注册申请,填写申请表格,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附件一同扫描形成图像文件,以附件形式上传并提交。如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推选代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或推选证明材料,扫描形成图像文件,以附件形式一并上传。在线申请方式提交申请,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点击此处进入在线申请页面】
4.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档案查询、调阅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原则上不接受互联网、信函、传真申请。
5.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五)申请处理。
申请受理时限从登记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答复方式: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此外,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将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中确定的原则和标准执行,并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税〔2021〕16号)要求,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纳入预算管理,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