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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绿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绿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按照《条例》要求,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凡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属本机关主动公开范围。
  本机关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机构领导及分工;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本机关重要会议、活动等主要情况;本机关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开展情况报告;人事任免事项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
  本机关信息编排分机构职能、部门文件、财政预决算、政务动态、人事任免、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等6类政府信息。每条政府信息均由索引码、信息名称、内容描述、文件编号、产生时间等要素构成。
(三)公开形式
  1、“长春市绿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网站(http://zwgk.changchun.gov.cn/ly/szfzcbm/lyqtyjrswj/zfxxgkzn/);
  2、“长春市绿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新媒体;
  3、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四)公开时限
  对于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将在信息产生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时限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申请受理机构为:绿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长春市绿园区和平大街2288号
  联系电话:0431-87605330
  传真:0431-87605330
  办公时间:
  夏季 9:00-11:30  13:30-17:30(工作日)
  冬季 9:00-11:30  13:00-17:00(工作日)
(三)申请的提出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填写《绿园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该表复制有效,可在本机关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填写。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相应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信息查阅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的受理
  本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区政府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将终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即“一事一申请”。
  单项申请受理时限从登记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答复方式: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此外,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将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中确定的原则和标准执行,并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税〔2021〕16号)要求,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纳入预算管理,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长春市绿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