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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绿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及《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绿园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长厅字[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长春市绿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区退役军人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区退役军人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政策法规,研究拟定全区退役军人事务相关政策和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全区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落实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和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四)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五)组织指导全区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
  (六)负责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贯彻实施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 优待政策。
  (七)负责全区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纪念活动等工作,申报拟列入全国、全省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审核拟列入全区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八)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
  (九)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十)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区退役军人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组织、宣传、纪检、党建、财务、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全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舆论宣传、总结表彰和荣誉奖励工作,指导退役军人党建工作,承担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承担退役军人事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统计等工作。
  (二)综合科。承担全区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拟定全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区烈士褒扬和烈士评定工作。
  第五条区退役军人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2名。
  第六条本规定由中共长春市绿园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长春市绿园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