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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6MB1127484Q/2026-03669
分  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  公告
发文机关: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6年04月07日
标      题: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4月07日
索引号: 11220106MB1127484Q/2026-03669 分  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  公告
发文机关: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6年04月07日
标  题: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4月07日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
关于撤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长春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撤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长绿政房征〔2024〕01号,以下简称原征收决定)事宜,公告如下:
  一、原征收决定基本情况
  2024年6月24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作出《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长绿政房征〔2024〕01号),对长春汽车改装有限公司南区项目国有土地、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土地储备并进行房屋征收。
  征收范围:东至富民大街1288号,西至四环花园小区,南至奥林郡小区,北至富民大街(具体以规划条件图为准)。
  二、撤销原因
  经核查,原土地储备征收决定存在:收储项目实施方案未取得市政府批准,并依法予以公告。
  三、撤销决定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决定:
  1.撤销2024年6月24日作出的《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长绿政房征〔2024〕01号)该征收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失效,不再执行;
  2. 已启动的征收工作立即停止,相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四、权利救济
  被征收人如对本撤销决定不服,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发布后,原征收决定涉及的征收补偿、搬迁等相关工作一并终止。请相关单位、个人配合做好后续衔接工作。
  特此公告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