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
关于吉大二院青年院区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绿园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论证后,决定对吉大二院青年院区项目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立足于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起长春市一三六中学西侧道路;西至吉大二院青年院区西侧栅栏;南起吉大二院南侧院墙;北至青荫路。
二、征收部门
长春市绿园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三、征收实施单位
长春市绿园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四、房屋调查登记情况
2024年11月3日至2024年 11月23日。长春市绿园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登记。经调查,征收范围内有非住宅1家,土地面积约2.5万平方米,未经登记建筑面积约2千平方米。具体调查结果详见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情况公示。
五、征收补偿资金
征收补偿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六、征收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非住宅房屋补偿
1.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公有非住宅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 40% 补偿被征收人,其它相关补偿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
3.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非住宅房屋合法使用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计算、结清差价。
4.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执行: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根据评估咨询价值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通过评估确定。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按照实际过渡期限计算。停产停业期限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3 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或者提供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不能反映停产停业损失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用途、建筑面积计算:登记为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45元;登记为办公、生产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30元;登记为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20元。
5.征收非住宅房屋,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出其资产残值评估报告。
(二)未经登记建筑的补偿
按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及相关文件办理。
(三)其他
1.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的房屋为合法建筑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的发证机构的存档资料为准。发证机构存档资料无面积记载的,以房屋登记审批档案中记载为准,房屋登记审批档案中未明确的,申请原发证机关确定。
2.征收租赁房屋。只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不对房屋承租人予以补偿。
3.征收区域内,征收当事人已达成房屋安置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不得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对于损坏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根据其损坏程度估价,在征收补偿费中扣除。
4.对于涉嫌欺诈、套取征收补偿款的单位和个人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对于历史遗留或特殊疑难问题,由绿园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会议研究确定。
七、评估机构选定及时点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由被征收人在 5日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采用抽签方式选定,抽签选定时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代表、基层组织代表及评估机构代表参加。
(二)评估时点
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三)评估报告公示
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7日。公示期间至少 2名评估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逐户送达。
(四)被征收人不配合评估的处理办法
在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材料的,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权属登记参照同类房屋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五)征收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处理办法
征收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出具复核结果并送达。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 10 日内,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八、拟签约期限
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 月XX日
九、拟搬迁期限
XX 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十、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
签约期限内协商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绿园区人民政府将依据《<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绿园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
2025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