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11220106MB1127484Q/2023-38565 |
| 分 类: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 公告 |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绿园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3年10月25日 |
| 标 题: |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关于百里伊通河水系生态治理工程伊通河项目(翟家明沟、串湖流域二期)集体土地补偿方案内符合房屋奖励“奖励一”被征收人情况公示 |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3年10月26日 |
| 索引号: | 11220106MB1127484Q/2023-38565 | 分 类: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 公告 |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绿园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年10月25日 |
| 标 题: |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关于百里伊通河水系生态治理工程伊通河项目(翟家明沟、串湖流域二期)集体土地补偿方案内符合房屋奖励“奖励一”被征收人情况公示 |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3年10月26日 |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关于百里伊通河水系生态治理工程伊通河项目(翟家明沟、串湖流域二期)集体土地补偿方案内符合房屋奖励“奖励一”被征收人情况公示
根据《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关于百里伊通河水系生态治理工程伊通河项目(翟家明沟、串湖明沟)、串湖污水干管截流工程(迎宾路-四间水库上游)、绿园明沟污水管道工程(四季青市场-串湖明沟)土地及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拆补偿安置方案》及相关《补充方案》“奖励一”奖励政策之规定。
奖励一:被征拆人属于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土地承包合同),居住在父母宅基地内的无证房屋内,年满婚育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未实际取得宅基地的,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住处,被征拆人要求房屋安置的,经被征拆房屋所在地村委会,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认定后,对无证房屋54平方米面积部分参照有证房屋进行补偿。被征拆人选择房屋安置的,对被征拆房屋给予“拆一还一”的补偿安置,超出54平方米面积部分按无证房屋标准进行补偿;原房屋面积小于54平方米的补到54平方米部分,按照上一年度建安成本1726元/平方米缴纳增加面积款;被征拆人要求超过54平方米面积安置的,超出部分按照该项目商品房价格缴纳增加面积款,产权归被征拆人所有。被征拆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评估机构对该房屋54平方米部分按照有证房屋予以评估补偿,原房屋面积小于54平方米的按照实际测绘面积予以评估补偿,超出54平方米面积部分按无证房屋标准(由评估公司评估)进行补偿。一个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只认定一户,上述对无证房屋的补偿,均不享受价格补贴、面积补贴、装饰装修、搬家费、过渡期补助费、搬迁奖励、购房奖励、棚户区政策奖励等补偿。
经申请人申请,绿园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和四间村民委员会共同认定,以下申请人符合“奖励一”奖励政策。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房屋征收编号 |
房屋面积 (㎡) |
现状 |
|
1 |
王爽 徐波 |
2201061987****1820 3790081975****6213 |
CH14-1 |
144.37 |
良好 |
|
2 |
刘明勋 |
2201061996****1811 |
CH28-4 |
86.69 |
良好 |
|
3 |
邢燕 王长林 |
2201061988****1849 2207241986****1632 |
CH30-2 |
88.2 |
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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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张彦军 |
2201041965****6710 |
CH33-1 |
68.89 |
良好 |
根据规定,现将申请人的自然情况进行公示七日。在公示期内有举报且经调查核实其不符合奖励资格的,取消补偿安置奖励。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再次复查符合补偿安置的,给与补偿安置奖励。对实名举报的将核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公示媒体如下:
1、房屋征拆范围内醒目处和村委会公示栏
2、长春市绿园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网站
http://lyfwzs.com
投诉举报电话:0431-81890166
投诉举报信箱:service@lyfwzs.com
长春市绿园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