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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长春市绿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于公开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需要获得本机关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信息

  ()公开的范围。

凡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属我局主动公开范围。 

()公开的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公共查阅点公开两种形式。

网上查询渠道:

1.  绿园区城管局政务公开网站,网址为:http://zwgk.changchun.gov.cn/ly/szfzcbm/lyqcsglxzzfj/zdlyjczwgk/

2.公众号绿园垃圾分类新媒体查阅。

公共查阅点位于长春市绿园区迎宾路888号,查阅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431-81058765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公开的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机构为长春市绿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长春市绿园区迎宾路888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31-81058765

  邮政编码:130000

  ()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当面申请,也可采用邮寄等方式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填写《长春市绿园区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表复制有效,也可以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领取。

  公民提出申请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地址;

  2.详细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包括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查找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件人处应当填写长春市绿园区执法局办公室收,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信函应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邮寄。

  邮寄地址:长春市绿园区迎宾路888

  联系电话:0431—81058765

  邮政编码:130000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通过长春市绿园区网站在线申请平台提出申请。网上申请,请特殊标注政府信息公开字样,并及时通过咨询电话与工作人员联系确认。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咨询0431—81058765

  ()申请的受理。

  本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区政府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将终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即一事一申请

  单项申请受理时限从登记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答复方式: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此外,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将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中确定的原则和标准执行,并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税〔202116号)要求,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纳入预算管理,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