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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莲花山国有和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局202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国有和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国资监管、企业改革及国企党建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长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信息公开网页上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网上公开的信息,可到网址为 http://xxgk.jl.gov.cn/szf/gkml/的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网页上查询。也可以到莲花山国资局办公室查询 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雾九路一号(莲花山管委会2212房间)。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依申请公开方式办理(具体办法见依申请公开)。 

  (三)公开时限 

  公开时间自政府机关作出公开决定之日起,20个有效工作日内予以公布。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受理机构 

  本行政机关自2019年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国有和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431-81337691 

  邮政编码:1300123 办公时间:春夏季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30) 

  秋冬季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00-17:00)(节假日除外) 

  电子邮箱:cclhsgzj126.com 

  (三)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国资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到莲花山国资局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信息公开网页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信函、电报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相应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单项申请受理时限从登记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答复方式: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此外,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发生的邮寄等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及省物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电话:0431—81331289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本机关或者上级政府监察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市国资委监察机关或市政府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