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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潭镇人民政府三定方案

中共长春市南关区委办公室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共长春市南关区玉潭镇委员会、
长春市南关区玉潭镇人民政府机关职能配置
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党工委、党组,区直机关各部门,驻区各相关上管部门:

《中共长春市南关区玉潭镇委员会、长春市南关区玉潭镇人
民政府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区委、 区政府批准, 现予印发。

 


                               
中共长春市南关区委办公室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4 13

中共长春市南关区玉潭镇委员会、
长春市南关区玉潭镇人民政府职能配置
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深化乡镇街道机构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
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 201943 号)和《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南关区关于深化乡镇街道机构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厅字〔 201918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共长春市南关区玉潭镇委员会(以下简称玉潭镇
党委 )是辖区各种组织、区级部门延伸机构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全面领导辖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对辖区党的建设和乡村振兴全面负责。长春市南关区玉潭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玉潭镇政府)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和资源禀赋,确定功能定位,加快职能转变步伐,依法履行相应政府服务和管理职责, 推进区域发展。
    
第三条 玉潭镇党委、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落
实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
    (
二)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 坚持和完
善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不断增强党的政治领
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和社会号召力。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加强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统筹协调辖区内各领域党建工作,抓好新领域新业态新群体党建,推进镇、村党建与单位党建、行业党建、区域化党建互联互动。加强基层意识形态、 精神文明建设和统战(民族宗教)工作。
    (
三 )统筹区域发展。 统筹落实辖区发展的重大决策和辖区
建设规划,强化对涉及本区域内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
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的参与权和建议权, 推动辖区健康、有
序 可持续发展。推进产业升级、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 推动辖区经济发展。协同统计部门做好相关统计工作。统筹做好企业服务工作, 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工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各项政策,规范三资管理,做好美丽乡村建设和脱贫致富工作。
    (
四) 组织公共服务。推进政府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向村( 社区 )延伸。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加快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 公办民办并举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组织实施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 落实人社、医保、 民政、 退役军人、教育、文化旅游、体育、卫生健康、残联、红十字会等领域相关政策,做好民生保障工作。
    (
五 )实施综合管理。负责辖区公共事务综合管理,组织领导、 推进实施 、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辖区内城镇管理 、人口管理 、社会管理等综合性工作。加强对上级职能部门派驻工作力量的指挥调度和考核监督。负责综合执法 、生态环境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等工作, 统筹辖区内自然资源管理、 市场监管相关工作。负责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监管,对辖区住宅小区开展综合管理。
    (
六)动员社会参与。坚持以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动员指导辖区内各类单位、 社会组织和村(社区) 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 引导辖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 整合辖区内各种社会力量为镇 、 村(社区)发展服务。做实做强由党建引领的基层共治基本单元, 构建党组织统一领导、各类组织积极协同 、广大群众广泛参与的基层治理体系。
    (
七 )领导基层自治。 发挥村(社区)党组织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完善党领导下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做好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 服务群众工作,发挥村(居)民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主体作用, 提高基层自治整体水平。
    (
八)维护安全稳定。负责辖区平安建设、综合治理、应急管理 、 安全生产管理等工作。 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反映社情民意,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
九)深化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依托镇便民服务平台,推进审批服务事项向便民服务中心集中,保障便民服务中心的审批服务事项到位、权限到位。推进镇便民服务平台标准化建设,加快实现政务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提升政务服务质量。
    (
十 )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玉潭镇党委、政府设下列综合性办事机构:
    (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党务、文电、 会务、机要、保密、档案、检查督办、政务公开、公开电话、信息化建设、节能减排、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重大事项和工作部署的落实、督办、检查工作。负责各项中心工作的组织和综合协调。
    (
二)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党的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和宣传、 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统战等工作。统筹协调辖区内各领域党建工作,抓好新领域新业态新群体党建,推进镇、村(社区)党建与单位党建、行业党建、区域化党建互联互动。 负责干部队伍建设及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老干部工作,协调管理派驻机构人员,落实镇对部门派出机构负责人人事考核权、选拔任用的征得同意权和对驻镇单位创先争优、文明单位创建的审核建议权。负责指导工会、 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联络服务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统筹推进辖区人才工作。领导村(社区)自治工作。牵头负责党群服务平台工作。
    (
三 )社会事务办公室。具体承担社会事务和公共服务等工
作职责。落实人社、医保、民政、退役军人、民族宗教、教育、文化旅游、体育、卫生健康、残联、红十字会等领域相关政策。承担扶贫相关工作。牵头推进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统筹协调下放审批服务事项的承接工作。牵头负责便民服务平台工作。
    (
四)平安建设办公室。负责平安建设、综合治理、维护稳定等工作。负责依法治镇工作。协调开展邪教防范、法治宣传 、社区戒毒、社区矫正、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社情民意,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辖区内的治安问题。负责辖区多网合一及网格建设和管理工作。统筹辖区内城镇、人口、社会等管理工作。牵头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台工作。
    (
五 )农业农村办公室。落实农业农村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
相关政策,做好脱贫致富工作。推进农业、林业、水利、畜牧业产业发展和资源开发保护利用工作,负责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负责牵头落实河长制工作。负责辖区内林业绿化、抚育、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
六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 )。 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挥辖区内派驻和基层执法力量实行联合执法,代表镇政府履行规定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职责。 落实对上级职能部门派驻工作力量的指挥调度和考核监督权。 统筹落实辖区发展的重大决策和辖区建设规划, 强化对涉及本区域内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 、 重大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的参与权和建议权, 推动辖区健康 、 有序 、可持续发展。 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 园林绿化、道路交通 、 人民防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等工作。负责村镇规划建设、村屯建设、土地管理与使用等相关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 负责基础设施养护和管理、防违控违拆违等工作。承担相关开发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和安置工作。指导特色小城镇建设和传统村落、 传统建筑的保护和发展工作。负责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曰常监管 ,对辖区住宅小区开展综合管理。牵头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平台工作。
    (
七 )财政经济办公室。统筹协调辖区企业及其他市场主体
联系服务工作,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落实经济发展相关政策,统筹推动产业协调发展、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承担辖区内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工业 、商贸、科技、统计等方面相关工作。负责村级财务和农村三资”管理规范化建设指导监督工作。负责第三产业发展规划等工作。
    (
八)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法律法规及规划标准,负责应急体系建设、应急响应和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指导督促辖区单位和村民落实消防、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辖区内防汛抗旱等基础性工作。负责开展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水旱灾害、森林火灾、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 负责自然灾害综合预警、安全生产等相关工作。

镇人大、纪检(监察)、人武、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并开展工作。
    
第五条 核定镇机关行政编制 14 名。设立党委书记1名,人大主席1名,党委副书记、镇长1名;党委副书记1名 ,纪委书记 、监察室主任 1 ,组织委员1名, 宣传委员1名 , 政法委员1名 , 副镇长 4 名 (其中1名兼任镇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按有关规定设武装部长1名。中层领导职数1名(1)
   
第六条 玉潭镇党委、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长春市南关区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长春市南关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长春市南关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041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