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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本单位制定《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反映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均主动公开范围。

  (二)公开形式及获取方式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jingyue.gov.cn/zw/

  2.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净月分局信息查阅点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福祉大路15726号楼2楼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电话0431-84532462。查阅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公开时限: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净月分局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时限公开。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依申请公开的范围: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办公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福祉大路1572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 1130 ,下午 1330 16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31-84532462;传真电话:0431-84766911.

  通信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福祉大路1572号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春市净月区福祉大路1572号开发区分局,邮政编码: 130000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在受理机关领取,也可以在净月高新区政务公开专栏中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也请在相应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信息公开请完整填写申请表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的受理

  本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素是否完备进行审核,对于要素不全的申请予以退回,请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申请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单项申请受理时限从登记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答复方式: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五)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将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中确定的原则和标准执行,并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税〔2021〕16号)要求,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纳入预算管理,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净月高新区管委会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加以解决。

   

                    2023年5月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