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既有《房屋安置补偿协议》转房票安置公告
(第一轮第一批)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域内的被征收人(“城中村”改造项目和农大棚户区改造项目除外):
兹定于2025年9月4日起,进行既有《房屋安置补偿协议》转房票安置公开报名,请按本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办理回迁安置转房票手续,报完为止,以截止公告为准。具体情况如下:
一、房票实施范围
除2024年实施的“城中村”项目和农大棚户区改造项目外,其他我区已签订产权调换协议而未安置的协议所有权人,全部可参与房票安置,可用于购买参与我区房票安置地产项目的商品房,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公寓、车库[位]、储藏间等。
二、参与房票安置的房源信息
本批次参与房票安置房源1309套,具体如下:
(一)伟峰东临府项目:参与房源121套,其中:140平方米户型32套、150户型87套。
(二)方塘里项目(备案为吉祥里):参与房源252套,其中:100平方米户型119套、120平方米户型119套、190-284平方米户型14套。
(三)净月辰院B区项目(备案为幸福里会):参与房源936套,其中:50平方米户型6套、80平方米户型257套、110平方米户型457套、120平方米户型180套、139平方米户型30套、250平方米户型6套。
上述房源各地产公司同时进行对外销售,具体信息请咨询以上项目售楼处。
三、房票面值
房票面值包括房票本金、房票奖励。
房票本金部分:按我区刚需商品房市场评估价计算,即:房票本金=产权调换户型面积×市场评估价(8394元/㎡)—应缴产权调换差价款。
房票奖励:第一轮第一批参与房票安置的给予房票本金5%的奖励。
四、房票使用
(一)房票所有权人持有多张房票的,可以合并使用。同一张房票可以购买多套房屋。同一套商品房也可使用多名房票所有权人的房票购买,所有房票使用人均需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按照网签有关规定执行;
(二)房票所有权人使用房票总金额达到票面面值90%及以上的,购房后的房票票面余额可提取现金。
(三)房票所有权人使用房票购买房产等所产生的税费、物业维修资金等由房票所有权人承担。
(四)房票所有权人使用房票时应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不可变更)或《选购房源确认书》(不可变更)。
(五)房票持有人主动放弃或期限届满未实际使用房票的,“房票安置协议”及房票交回作废,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向被征收人返还原“安置补偿协议”,按照原协议约定进行回迁安置,也可参与下一批房票安置报名。
五、报名规定:房票不分征收年限全口径发放,先到先得,发完为止。
六、报名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6:30 (法定假日和节假日除外)
七、报名地点:净月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北门会议中心(天青路与生态大街交汇东行200米)。
八、报名所需材料:
(一)《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或补充协议);
(二)《房屋验收单》;
(三)身份证、户口本;
(四)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
(五)死亡证明(遗产公证书);
(六)被征收人夫妻双方不能到场的可委托办理,除以上所需证件外,还需携带公证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纸张尺寸A4)
九、房票使用人
限定为协议所有权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需按规定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或公证书,房票安置报名时需确定房票使用人,并由协议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共同签署《房票使用承诺书》。
十、房票管理
房票实行实名制,房票不得转让、抵押、质押、套现,不计利息。
伪造、变造房票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房票所有权人应妥善保管房票。房票发生遗失的,需登报挂失15日后,本人持有效身份证及整套报纸向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提交书面挂失申请,填报房票遗失补发申请,经审核确认无误后办理挂失手续,重新补办新房票,新房票有效期按照补办时间延后15日,需在新房票上注明补办时间。因房票遗失引起的财产损失等相关责任由房票所有权人自行承担。
十一、资金结算
(一)过渡补偿费结算
过渡费截止时间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在地产公司通知购房者具备网签条件起15日内网签完毕。如购房者未按规定时限签订网签协议,则按地产公司通知时间作为过渡费截止时间。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核算完成后一次性发放给被征收人。
(二)房票余额结算
房票使用人购房后,房票所有权人应当持“房票安置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备案,主要页)、《房票使用审核书》向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可提现金额,余额部分分四年平均发放,集中发放时间分别为2026年6月份、2027年6月份、2028年6月份、2029年6月份。
十二、其他事项
一是房票使用截止时间为房票发放之日起的1个月,过期作废,房票中已载明有效期;
二是房票安置不再享受购房促销活动期间区级购房消费劵。
特此公告。
咨询电话:区住房局89641233。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5年9月1日
初审:陈明星 复审:王媛玲 终审:李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