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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收购储备中心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2023-01-10    点击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现公布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2022年度政府信息工作年度报告。全文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共6部分组成。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211日起至20221231日止。 

一、总体情况 

  我中心严格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发布202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通知》、长春市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和发布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落实、细化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充实公开内容,不断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强化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提高部门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助力净月的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各项建设。着力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新需求。

  (一)完善工作制度,强化组织推动方面。更新政府公开信息指南,增强政务发布渠道;及时调整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落实部门责任领导及工作人员,强化组织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要点对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及依申请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明确年度工作目标要求,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公开内容有:综合动态、公示公告、业务工作等。2022年收储中心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1条、法定主动公开信息7条。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方面。全年未收到公民向我中心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 

  (四)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诉讼情况方面。本年度我中心没有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而被申请行政复议或被提起行政诉讼案件。 

  (五)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情况方面。及时公开人员、财务、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公示。 

  (六)指数第三方评估完成情况方面。收储中心在履职依据、机关简介、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方面,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更新净月高新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均已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相关信息公开的工作。收储中心目前未涉及政策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  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  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  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  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况,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容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问题:政务信息公开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 

  (二)改进情况:进一步深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理解,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流程,结合标准化规范化创建,统筹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着力做好相关工作。从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际情况看,我部门对信息公开的内容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开的及时性还需要提高,切实加强收储中心土地工作的公开透明度。在2023年,我中心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力争在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等方面取得新进展。在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平台上取得新的突破,紧紧围绕土地收储、供应及管护工作,以企业需求为导向,以平台建设为载体,更好的服务于党政和信息公开需求,推进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将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中确定的原则和标准执行,并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税〔2021〕16号)要求,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纳入预算管理,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