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关于印发《净月高新区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净月高新区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政策解读
为加强和规范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影视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推动影视产业体系形成,精准把握产业发展导向,鼓励网络微短剧等新兴业态发展,提高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结合《净月高新区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长净管规字〔2024〕7号)的有关内容,特制定《净月高新区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本补充规定共计5条,主要明确以下方面:
第一条,明确了本补充规定的出台背景和意义。
第二条,明确了本补充规定的专项资金纳入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三条,明确了本补充规定新增的支持范围,包括:奖励优秀网络微短剧剧本创作、补助在吉林省拍摄的网络微短剧剧组、吸引网络微短剧平台聚集影都、支持影都网络微短剧基地建设、支持影都网络微短剧基地运营、奖励影都网络微短剧示范园区(基地)、支持影都影视数字化项目投入、奖励精品网络微短剧创作、鼓励网络微短剧出海、鼓励承接大型微短剧活动
第四条,明确了本补充规定涉及总则、职责分工、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分配、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规定,按照《净月高新区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长净管规字〔2024〕7号)内容执行。
第五条,明确了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