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净月高新区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长净管规字〔2025〕2号
机关各部门、镇、街道办事处、直属企事业单位、市直派驻机构各单位:
《净月高新区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已经管委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2月11日
净月高新区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长府规〔2023〕5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的补充意见》(长府规〔2025〕1号)相关内容,进一步推动影视产业体系形成,精准把握产业发展导向,鼓励网络微短剧等新兴业态发展,提高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结合《净月高新区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长净管规字〔2024〕7号)的有关内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补充规定的专项资金纳入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专项用于支持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本补充规定新增以下支持范围:
(一)奖励优秀网络微短剧剧本创作。对提升群众文化获得感和生活幸福感,展示吉林省文化旅游、乡村振兴、都市生活等领域,并取得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实现播放的网络微短剧项目,每年综合评选出10个优秀剧本作品给予奖励;
(二)补助在吉林省拍摄的网络微短剧剧组。对网络微短剧剧组在吉林省拍摄期间发生的制作配套费用(含购买影视置景材料、场地租赁、设备器材租赁、制作道具、聘请群演、车辆租赁、住宿等)进行补助;
(三)吸引网络微短剧平台聚集影都。对新设立的网络微短剧发行平台企业、年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含)以上的进行补助;
(四)支持影都网络微短剧基地建设。对在影都搭建规模化微短剧拍摄场景,并实际投入运营使用的网络微短剧基地的企业进行补助;
(五)支持影都网络微短剧基地运营。对在影都运营网络微短剧基地的企业进行补助;
(六)奖励影都网络微短剧示范园区(基地)。对新评定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省级文化产业重点园区给予奖励;
(七)支持影都影视数字化项目投入。对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影视数字科技和信息技术类的新建或技改类项目企业进行补助;
(八)奖励精品网络微短剧创作。支持在吉林省备案、立项的影都企业进行精品网络微短剧创作;
(九)鼓励网络微短剧出海。对影都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制作的网络微短剧因文化出海产生的翻译制作费用及影都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制作的网络微短剧版权海外交易金额进行补助;
(十)鼓励承接大型微短剧活动。支持影都影视机构或社会组织在影都举办大型网络微短剧相关活动。
第四条 本补充规定涉及总则、职责分工、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分配、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规定,按照《净月高新区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长净管规字〔2024〕7号)内容执行。
第五条 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