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的补充意见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2025年2月6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补充意见》(长府规[2025]1号,以下简称“补充意见”)正式对外发布。按照影视政策补充意见第十二条有关内容:“本补充意见补助对象的具体标准由长春净月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另行约定”,为加快影视政策落地实施,吸引更多剧组和影视企业到长春取景拍摄、投资兴业,特制定《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的补充意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共计十五条,主要明确内容如下:
第一条,明确了网络微短剧备案和审查绿色通道所需条件。
第二条至第十一条,明确了奖励优秀网络微短剧剧本创作、吸引网络微短剧平台聚集影都、支持影都网络微短剧基地建设、支持影都网络微短剧基地运营、奖励影都网络微短剧示范园区(基地)、支持影都影视数字化项目投入、奖励精品网络微短剧创作、鼓励网络微短剧出海、鼓励承接大型微短剧活动等政策的兑现标准、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明确了申报单位的申报方式,及受理单位、受理地址和受理时效。
第十五条,明确了申报单位对申报影视专项资金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套取资金的,由净月高新区管委会取消其获得的政策扶持资格,并收回奖补资金。
第十六条,明确了本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由净月高新区管委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解决。
第十七条,明确了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