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月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净月高新区党政综合办公室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78756/2025-01275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5年02月11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的补充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净管规字〔2025〕1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2月11日
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78756/2025-01275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5年02月11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的补充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净管规字〔2025〕1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2月11日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
举措的补充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净管规字〔2025〕1号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的补充意见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2月11日
 
 
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的补充意见实施细则

  为有效落实《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的补充意见》(长府规〔2025〕1号)(以下简称“影视政策补充意见”),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支持网络微短剧备案

  对坚持正确价值导向、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网络微短剧,可推荐专家“一对一”指导剧本创作,经专家评审后可通过吉林省行业主管部门绿色通道立报立审。
 
第二条 奖励优秀网络微短剧剧本创作

  一、兑现标准
  对提升群众文化获得感和生活幸福感,展示吉林省文化旅游、乡村振兴、都市生活等领域,并取得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实现播放的网络微短剧项目,每年综合评选出10个优秀剧本作品,给予剧本版权方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专家评选的优秀作品的剧本版权方;
  (二)网络微短剧已通过规划备案;
  (三)网络微短剧已取得《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
  (四)网络微短剧已通过网络视频平台进行播放。
  三、申报材料
  (一)奖励资金申请表(原件,按样本填写);
  (二)《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网络微短剧规划备案号(备案系统截图);
  (四)《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五)播放证明(播放照片、平台截图等)。
  注: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提供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装订成册(胶装A4规格)。
 
第三条 补助在吉林省拍摄的网络微短剧剧组

  一、兑现标准
  剧组在吉林省拍摄期间发生的制作配套费用(含购买影视置景材料、场地租赁、设备器材租赁、制作道具、聘请群演、车辆租赁、住宿等)超过20万元(含)且未超过100万元的,凭合法有效凭证给予剧组10%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网络微短剧第一出品方认定的制作方;
  (二)网络微短剧已通过规划备案;
  (三)剧组已在影视服务局进行拍摄备案;
  (四)网络微短剧已取得《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
  (五)网络微短剧已通过网络视频平台进行播放。
  三、申报材料
  (一)补助资金申请表(原件,按样本填写);
  (二)网络微短剧项目制作协议书(复印件);
  (三)网络微短剧规划备案号(备案系统截图);
  (四)第一出品方认定的制作方作为申报主体说明(原件,按样本填写);
  (五)制作配套费用汇总明细表(原件,按样本填写);
  (六)发票(复印件,按照制作配套费用汇总明细表顺序附后);
  (七)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九)播放证明(播放照片、平台截图等);
  注: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提供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装订成册(胶装A4规格)。
 
第四条 吸引网络微短剧平台聚集影都

  一、兑现标准
  对新设立的网络微短剧发行平台企业,年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含)以上的,每年给予企业50万元补助。
  二、申报条件
  (一)企业是指影视政策补充意见有效期限内在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净月高新区”)经营的网络微短剧发行平台企业;
  (二)企业须具有微短剧投放所需的《广播电视节目经营制作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许可证》以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企业年营业收入是指从事微短剧发行业务并在净月高新区依法取得的年营业收入,且达到相应补助兑现标准。
  三、申报材料
  (一)补助资金申请表(原件,按样本填写);
  (二)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广播电视节目经营制作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年完税证明(复印件);
  (五)统计关系证明(原件);
  (六)年营业收入证明,具体包括合同、发票、银行流水等(复印件);
  (七)年审计报告(带赋码原件,报告需注明营业收入构成项目具体名称及金额)。
  注: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提供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装订成册(胶装A4规格)。
 
第五条 支持影都网络微短剧基地建设

  一、兑现标准
  对在影都搭建规模化微短剧拍摄场景,并实际投入运营使用的网络微短剧基地,补助搭建拍摄场景企业实际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企业是指在净月高新区经营的企业;
  (二)基地建设场所为自有或租赁,具备产权且符合安全、消防等要求;需具备集中超过20处拍摄场景且拍摄置景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
  (三)基地主营业务须为影视拍摄,不得另作其他主营业务。
  三、申报材料
  (一)补助资金申请表(原件,按样本填写);
  (二)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符合安全及消防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项目工程结算明细表(原件,按样表填写);
  (四)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原件);
  (五)微短剧拍摄场景搭建方案、基地运营方案等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注: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提供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装订成册(胶装A4规格)。
 
第六条 支持影都网络微短剧基地运营

  一、兑现标准
  对在影都运营网络微短剧基地的企业,依据其运营面积及运营绩效,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企业是指在净月高新区经营的企业;
  (二)基地运营企业具有招商和运营团队,可为剧组(包括网络微短剧、影视剧、综艺节目、广告等)拍摄提供一体化服务;
  (三)基地运营企业补贴额度=500万元×(系数1+系数2+系数3)。其中,系数1:企业运营面积超过15000平方米(含)为0.4,企业运营面积10000平方米(含)至15000平方米(不含)为0.3,企业运营面积7500平方米(含)至10000平方米(不含)为0.2,企业运营面积5000平方米(含)至7500平方米(不含)为0.1;系数2:年服务剧组超过200个(含)为0.4,年服务剧组150个(含)至200 个(不含)为0.3,年服务剧组100个(含)至150个(不含)为0.2,年服务剧组50个(含)至100个(不含)为0.1;系数3: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800万元(含)为0.2;年主营业务收入600万元(含)至800万元(不含)为0.15;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400万元(含)至600万元(不含)为0.1;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含)至400万元(不含)为0.05;年主营业务收入低于200万元,不予扶持。
  三、申报材料
  (一)补助资金申请表(原件,按样本填写);
  (二)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提供运营协议、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服务剧组协议、年完税证明(复印件);统计关系证明(原件);年审计报告(带赋码原件,报告需注明营业收入构成项目具体名称及金额)。
  注: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提供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装订成册(胶装A4规格)。
 
第七条 奖励影都网络微短剧示范园区(基地)

  一、兑现标准
  对新评定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省级文化产业重点园区,分别给予企业200万元、5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企业是指在净月高新区经营的企业。
  三、申报材料
  (一)奖励资金申请表(原件,按样本填写);
  (二)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示范园区(基地)评定证明(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提供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装订成册(胶装A4规格)。
 
第八条 支持影都影视数字化项目投入

  一、兑现标准
  对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元(含)的影视数字科技和信息技术类的新建或技改类项目,给予企业150万元补助。
  二、申报条件
  (一)企业是指在净月高新区经营的影视企业及与影视拍摄服务相关企业;
  (二)影视数字科技和信息技术类项目包括:虚拟拍摄制作平台、LED摄影棚、XR虚拟拍摄影棚等开发数字应用场景的项目;利用云计算、大数据、5G、VR、人工智能等新一代技术在影视全产业链信息化建设、云化和智能化升级中整体解决方案的项目等;
  (三)补助方式为先立项,待项目完成且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款项。
  三、申报材料
  (一)补助资金申请表(原件,按样本填写);
  (二)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统计关系证明(原件);
  (四)购置数字科技和信息技术类项目清单、购置款发票及入库单等材料(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提供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装订成册(胶装A4规格)。
 
第九条 奖励精品网络微短剧创作

  一、兑现标准
  对获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络视听节目季度推优和年度推优的网络微短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列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梦 新征程”原创网络视听节目征集展播活动、“网络视听节目精品创作传播工程”扶持项目等选题创作并播出的网络微短剧,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评吉林省广播电视局优秀网络视听节目的网络微短剧,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企业是指在净月高新区经营的影视企业;
  (二)网络微短剧须在吉林省进行备案立项;
  (三)剧目须取得《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
  (四)网络微短剧已通过网络视频平台进行播放。
  三、申报材料
  (一)奖励资金申请表(原件,按样本填写);
  (二)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网络微短剧规划备案号(备案系统截图);
  (四)统计关系证明(原件);
  (五)获奖(获评、列入)证明(复印件);
  (六)《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七)播放证明(播放照片、平台截图等)。
  注: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提供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装订成册(胶装A4规格)。
 
第十条 鼓励网络微短剧出海

  一、兑现标准
  (一)影都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制作的网络微短剧因文化出海产生的翻译制作费用补助50%,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影都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制作的网络微短剧版权发生海外交易,按照剧片交易金额的10%给予第一出品方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企业是指在净月高新区经营的影视企业;
  (二)网络微短剧须在吉林省进行备案立项;
  (三)剧目须取得《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
  (四)网络微短剧已通过海外网络视频平台进行播放。
  三、申报材料
  (一)补助资金申请表(原件,按样本填写);
  (二)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网络微短剧规划备案号(备案系统截图);
  (四)统计关系证明(原件);
  (五)《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六)申报第(一)项的,需提供译制费用证明,具体包括合同、发票、银行流水等(复印件);
  (七)申报第(二)项的,需提供交易合同及对应的发票、银行流水等(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提供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装订成册(胶装A4规格)。
 
第十一条 鼓励承接大型微短剧活动

  一、兑现标准
  支持影都影视机构或社会组织在影都举办大型网络微短剧相关活动。对围绕微短剧剧本创作、动漫游戏制作等主题内容,且对影都影视产业具有一定宣传影响力的,对主办方或承办方在吉林省范围内发生的场地费、搭建费、食宿费等费用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活动举办地须位于净月高新区,且形成正面宣传影响作用;
  (二)活动须在影视服务局进行备案;
  (三)活动补贴额度=100万×系数。由第三方机构根据活动规模、知名度、影响力和对当地的社会经济拉动进行等级评定,分为A、B、C、D四个级别,系数分别为1、0.5、0.3、0.1。
  三、申报材料
  (一)补助资金申请表(原件,按样本填写);
  (二)活动整体方案(复印件);
  (三)活动费用汇总明细表(原件,按样本填写);
  (四)发票(复印件,按照制作配套费用汇总明细表顺序附后);
  (五)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提供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装订成册(胶装A4规格)。
 
第十二条 申报流程

  企业或剧组可登录长春市政策服务网上大厅官方网站(https://zc.zsj.changchun.gov.cn)随时上传申报奖补资金的相关材料,并将纸质版材料报送至净月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服务窗口;影视服务局负责于初审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当次奖补资金兑现工作。
  申报材料受理地址:长春净月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净月高新区福祉大路1572号);
  咨询电话:0431-89200199、82696688。
  第十三条 企业或剧组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对申报影视专项资金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套取资金的,由净月高新区管委会取消其获得的政策扶持资格,并收回奖补资金。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由净月高新区管委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解决。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