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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78756/2023-40045
分  类: 政策解读 ; 其他
发文机关: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3年11月01日
标      题: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申请、审批程序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长净管规字〔2023〕7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01日
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78756/2023-40045 分  类: 政策解读 ; 其他
发文机关: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3年11月01日
标      题: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申请、审批程序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长净管规字〔2023〕7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01日

  原文: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 申请、审批程序的通知

 

  为加强我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及住宅建设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申请、审批程序,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和《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吉农经发〔2020〕2号) 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局起草了《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申请、审批程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明确指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2019年12月12日印发《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20202月10日发布了《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吉农经发〔2020〕2号)

  净月高新区2022年6月13日制定形成《通知》(征求意见稿),全面贯彻国家、省、市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区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二、《通知》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和《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吉农经发〔2020〕2号)。

  三、《通知》主要内容

  本《通知》由遵循原则、办理流程、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申请审批程序要点、责任追究四个部分组成,《通知》中对于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宅基地面积标准,申请、审批流程及审查要求相关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为农民依法申请宅基地审批建房,农村违法违建查处等方面提供了理论依据。

  (一) 遵循原则

  明确了由镇政府负责农民宅基地、住宅建设申请审批、验收工作。

  宅基地标准部分明确了农村村民(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还应符合镇、村总体规划,并规定了建新拆旧、农用地转用审批,新建住宅满足条件及五类禁止情形。

  (二) 办理流程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农户申请—村级审查—镇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审查—镇政府审批—住宅建设验收的农民宅基地审批及住宅建设管理流程。

  农户申请部分明确了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申请条件中对户主、家庭成员身份,满足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审批、建房许可的五种情形;申请材料明确了符合条件村民申请时需提交《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身份证、户口簿、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并对分户、搬迁申请,住宅翻建、改扩建等情况提出了明确要求。

  村级审查部分明确了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提交村民小组讨论并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提交村级组织审查,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与其他材料一并报送镇政府。无村民小组的由村级组织直接审查、公示、签署意见、提交材料至镇政府。

  部门审查部分明确了镇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资源等职能部门开展材料审核、现场勘查。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是否有农房设计方案等。符合镇村规划申请使用宅基地建住宅的,镇农业农村、规划部门要依据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出具土地权属和地类认定的意见,如使用耕地建房,必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审查时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镇农业农村、规划部门会同具有资质的测量机构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绘制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与农户申请材料一并报镇政府审核。

  审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有宅基地已达到规定上限、宅基地土地权属有争议等8类不予批准的情形;并规定了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实施镇村规划改造调整的宅基地、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等5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批,政府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严格控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点普查确认范围内建设住宅,集中成片建房必须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镇政府审批部分规定了由镇政府根据联审结果审批、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符合条件的由区规划部门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镇镇农业农村、规划部门实地丈量获批宅基地面积位置等。

  对于不予批准的宅基地申请,镇政府应在15个工作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新增宅基地应统筹安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镇级要建立宅基地审批台账,材料及时存档并上报区级农业农村、规划等相关部门备案。

  住宅建设验收部分明确了由镇政府组织农业农村、规划部门组织开展申请条件认定、开工前实地丈量查验,并对竣工后的住宅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予以验收,验收重点查验竣工测量成果,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验收合格由镇政府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验收合格的宅基地面积、住宅位置、不得擅自变更。

  对已取得新宅基地的、不符合镇村规划的、原住宅属文物保护单位等情况的不予批准重建原住宅。

  宅基地和住宅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申请、审批、建设涉及违法的,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依法处理。

  四、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农村村民(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适用事项:农村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造住宅房屋的建设活动。

  解读机关:净月高新区农业农村和水务

  解 读 人:张磊

  联系方式:89200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