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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78756/2023-40042
分  类: 规章制度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3年11月01日
标      题: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 申请、审批程序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净管规字〔2023〕7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01日
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78756/2023-40042 分  类: 规章制度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3年11月01日
标      题: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 申请、审批程序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净管规字〔2023〕7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01日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 申请、审批程序的通知

长净管规字〔2023〕7号


区机关各部门(单位)、镇(街道)、市直派驻机构:

  为加强我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及住宅建设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申请、审批程序,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和《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吉农经发〔2020〕2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申请、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遵循原则

  (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民宅基地、住宅建设申请审批、验收工作。

  (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

  (三)农户建设住宅,应当符合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四)住宅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五)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经开发区征收拆迁,取得货币、房屋补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六)村民新建住宅的,必须与村集体组织签订拆除旧房保证书,同时提交原宅基地的注销登记申请,原宅基地的注销登记与拆旧建新审批手续同时办理。

  (七)禁止村民在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建设住宅。

  (八)本程序实施前已建成的农户住宅,符合规划的,应以尊重历史为原则,对农村违法未批先用宅基地在依法依规补办审批手续后,可进行登记发证。

  二、办理流程

  1.农户申请;

  2.村级审查;

  3.镇(街道)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审查;

  4.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5.住宅建设验收。

  (一)农户申请

  符合宅基地、住宅建设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1.申请条件:

  (1)农户以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为依据,户主和家庭成员均是户口依法登记在村民委员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居民。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审批、建房许可:

  ①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

  ②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建住宅没有宅基地的;

  ③因自然灾害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原宅基地被征收采取宅基地置换安置的,需要搬迁另建新住宅的;

  ④原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役军人的配偶及子女且户口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无住宅的;

  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3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份);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3份);

  (4)房屋层数为2层的,须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房屋建筑通用图集(4份);

  (5)属委托代理的,须提交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6)按规定须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存在下列各项所列情况的,还需提供:

  (7)农村家庭分户申请建房的,须提供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或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家庭住宅财产分割协议(1份);

  (8)因国家建设等需要搬迁的,须提供搬迁证明或拆迁协议复印件(1份);

  (9)住宅翻建、改扩建的,须提供原土地使用证(无土地使用证的,提供土地登记档案)、房屋产权证(可查档的)或不动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二)村级审查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7天。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与其他申请材料、村民小组会议记录、会议照片、公示照片等一并报送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与其他申请材料、村民代表会议记录、会议照片、公示照片等一并报送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镇(街道)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审查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等申请材料后,组织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资源等职能部门开展材料审核、现场勘查。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等,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村庄建设用地区,并符合镇街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申请使用宅基地建住宅的,镇街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近年进行土地变更调查的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出具土地权属和地类认定的意见,如果使用耕地建房的,必须有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具体措施。

  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镇街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会同具有资质的测量机构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绘制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要有界址点和界址点长春坐标值),与农户申请材料一并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审查相关规定:

  1.农户申请农村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街道)、村庄规划的;

  (2)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吉林省规定面积标准上限的;

  (3)申请的农村宅基地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4)年龄未满18周岁的村民要求分居立户的;

  (5)已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子女分居立户需要的;

  (6)将原有住宅出租、出售、赠与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7)经开发区征收拆迁,取得货币、房屋补偿的;

  (8)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批准用地的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为进行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2)为实施镇(街道)和村庄规划进行镇(街道)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3)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4)农村居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遗留的宅基地(无房屋)以及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5)法律法规规定收回宅基地的其他情形。

  因村庄改造、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原因收回宅基地的,应由建设实施单位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3.严格控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点普查确认范围内建设住宅。

  农村集中成片建房,必须在规划期聘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对拟建设用地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建设过程及建成后可能引发或加剧的地质灾害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现阶段难以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逐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资源等职能部门在村民住宅建设实地勘测时,指导申请人正确选择宅基地。确因自然条件限制需建设住宅的,必须经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治理验收后,方可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四)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民宅基地、住宅建设申请进行审批,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符合条件的,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镇街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须到实地丈量核准农村宅基地面积、位置等。

  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新增农村宅基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省、市下达给我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切实保障村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

  镇(街道)级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区级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

  (五)住宅建设验收

  1.建房申请

  收到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认定地类等。

  2.开工施工查验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需要对有关技术问题作出认定和处理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业机构或者人员给予指导。

  3.竣工验收

  在镇街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内的村民建住宅,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竣工后的住宅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予以验收。验收程序如下:

  (1)房屋层数为2层的,村民在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委托具有工程测量资质的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测量并出具测量成果;

  (2)农村住房建设已经完成设计图纸要求、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由建房村民负责组织建筑施工企业或承揽工程的农村建筑工匠进行竣工验收,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农村住房管理部门到场指导验收并形成记录;

  (3)村民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房屋层数为2层的,还须提交竣工测量成果,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住宅建设验收申请;

  (4)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20日内,组织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对农户住宅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进行核实;同时核实应当拆除的旧房是否已经拆除。验收合格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纠正,重新予以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宅基地面积、住宅位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同意后方可变更。

  村民建房竣工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立卷归档管理。

  住宅建设相关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村民重建原住宅:

  (1)已取得新宅基地的;

  (2)原住宅不符合镇(街道)、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3)原住宅属文物保护单位或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镇、街道)保护规划确定的保留风貌建筑的。

  在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申请、审批,住宅建设等过程中涉及违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依法进行处理。

  附件: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