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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78756/2023-33463
分  类: 政策解读 ; 其他
发文机关: 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8月03日
标      题: 关于《净月高新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与退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8月03日
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78756/2023-33463 分  类: 政策解读 ; 其他
发文机关: 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8月03日
标      题: 关于《净月高新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与退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8月03日
  原文:关于印发净月高新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与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有效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退出农村“三权”的制度机制,进一步激活农村资源,优化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依法维护农民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激发农民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权能,维护保障农民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支持农民有偿退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根据《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关于开展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19〕1947号)、《长春市推进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长办发〔2020〕56号)》、《长春市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长城乡融合组〔2021〕2号)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局起草了《净月高新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与退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十一)保障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组织实施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改革试点。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记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信息,出具股权证书。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把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可以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六)股权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实行静态管理,提倡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详实记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取得、继承、抵押、担保、交易、收益等信息。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收益分配范围和顺序,把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成员股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有偿转让,但要防止和避免股权集中到少数人手中;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的,一般应由成员自愿提出退出股份申请,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一定的程序和价格收购。成员股的继承,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继承法》等相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具备条件的地方,探索研究制定集体资产股权抵押、担保贷款办法。
  《长春市推进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长办发〔2020〕56号)》:2、探索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及退出工作机制。一是明确宅基地和农房转让、互换、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的适用范围、途径等。二是推广农安县“土地增减挂钩”工作经验,建设农民集中居住社区,推进宅基地整理复垦,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将整理后的村集体建设用地挂钩到城镇用于开发建设,释放土地潜能。三是总结推广九台区其塔木镇宅基地有偿退出经验,制定《农民依法自愿退出闲置宅基地补偿办法》等文件,探索增量宅基地集约有奖、存量宅基地退出有偿机制,建立健全吸纳和储备农民退出闲置宅基地的资金来源、权益兑付、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机制,支持采取“留权不留地”等方式保留进城农民宅基地资格权。四是加快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建设,强化长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作用,理顺各级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关系,结合省市农村产权交易流转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流程规则,探索构建“实体交易+信息管理”两位一体、同步实施的工作机制。五是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司法服务机制,构建以承包地经营权、宅基地与农民房屋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流转公证和承包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集体资产股权退出公证为主体,覆盖各类产权流转、退出公证为主体,覆盖各类产权流转与退出公证、纠纷调解、仲裁、诉讼、法律援助的司法服务体系。
  《长春市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长城乡融合组〔2021〕2号):1、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深化九台区农村宅基地改革国家级试点,全面启动九台区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2、完善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农村权益制度。支持试验区内有条件的村屯探索“增减挂钩”等多种形式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财产权、承包地承包权等权益。力争2021年,各区分别形成一批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农村权益典型案例。
  净月高新区2022年6月13日制定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全面贯彻国家、省、市部署,探索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退出农村“三权”的制度机制。
  二、《办法》主要依据
  《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关于开展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19〕1947号)、《长春市推进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长办发〔2020〕56号)》、《长春市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长城乡融合组〔2021〕2号)。
  三、《办法》主要内容
  该办法拟解决净月高新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与退出管理的涉及范围、股权转让、股权退出、登记备案管理及争议解决及法律责任等问题,解决和明确净月高新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与退出过程中出现的股权转让、股权退出、登记备案管理及争议解决的问题,为规范净月高新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与退出管理,推进净月高新区城乡融合示范区的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一)转让与退出原则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所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或者份额;股权转让应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股权的转让、退出与取得,不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区农水局、各镇街负责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退出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退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遵守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等原则。
申请股权转让或退出的股东,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有稳定收入;已办理养老保险;有固定住所;特殊情况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二)股权转让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人应当是股权证上登记的股东,受让人原则上只能是同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的成员,股权转让股份经济合作社审批同意;申请股权转让需提交股权转让申请表、股权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出让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代理书。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股权转让相关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后由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外挂牌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有受让意向方应在挂牌期间向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受让申请表及身份证明。
  信息公布期满后,由产权交易中心对受让申请人进行审查,单一受让人可采取双方协商的方式进行转让交易;两个以上受让人应采取竞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
  受让方确定后,产权交易中心指导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签订转让合同,应包括:双方身份信息及证明;转让股权的权属、份额和交易金额、付款方式、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签约日期等。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交易双方凭农村产权交易机构鉴证的转让合同及时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股权证的变更。
  (三)股权退出
  村集体流动资金占总资产10%以上,且近三年经营性收入年均增幅达5%以上时,方可开展集体回购。回购资金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积公益金中列支。
  村集体经济组织按退出方申请-公式-村集体经济组织材料审核-审批同意-协商价款-民主审议-公开公示-协议签订-办理退出手续等程序办理股权退出。
  退出协议应包括双方身份信息及证明;转让股权的权属、份额和交易金额、付款方式、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签约日期等。
  双方凭借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鉴证的退出协议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股权变更或注销手续。
  股权退出的价格以上年度末账面净资产为基础,由退出方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商定,商定前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经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对于集体净资产未发生明显变化的一段时间内多次发生的退出行为,退出价格可以参照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退出价格,由村三套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后,经公示五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的,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退出方商定。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回购的股权,可以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用于核减相应的总股权数,设置集体股的,可计入集体股。
  (四)登记备案管理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因转让或退出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转让或退出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股权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并进行备案登记。股权全部转移的,应对原股权证予以注销。
  当事人股权转移拒不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可以依据事实证明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新取得股权,所在家庭(单位)无股权证的,可以申请股权登记发证。
  办理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变更(注销)应提交:股权变更(注销)申请表、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证明发生变更(注销)事实的资料等。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登记簿,办理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变更、注销等手续。
  (五)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
  因集体资产股权转让与退出发生纠纷的双方可采取协商、调节、仲裁、起诉等形式解决。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部利用职权阻碍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如造成损失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拥有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股东。
  适用事项:拥有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股东退出或转让股权的行动。
  解读机关:净月高新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解 读 人:张磊
  联系方式:89200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