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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78756/2023-33638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3年08月03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净月高新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与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净管规字〔2023〕5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8月03日
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78756/2023-33638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3年08月03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净月高新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与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净管规字〔2023〕5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8月03日
关于印发净月高新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与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净管规字〔2023〕5号

区机关各部门(单位)、镇(街道)、市直派驻机构:
  《净月高新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与退出管理办法》已经区党工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8月3日
 
 
净月高新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与退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功能,激活沉睡资源,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不断推进城乡融合发展,根据《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印发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推进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净党政办〔2020〕8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净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净月高新区范围内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转让与退出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所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或者份额,包含通过继承、赠与、受让等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转让,应当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转让、退出与取得,不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第六条 净月高新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退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其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退出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退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坚持下列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第八条 申请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或退出的股东,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有稳定收入来源,可满足赡养父母与抚养子女义务的;
  (二)已办理养老保险的;
  (三)有固定住所,长期不在本村居住或户口已从本村迁出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或退出,可以委托代理人作为代表提出申请,代理人一般为本户户主。
 
第二章  股权转让
 
  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的出让人应当是股权证上登记的股东,受让人原则上只能是同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的成员,在同等条件下,家庭共有人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条 股东转让股权,原则上需经所在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审批同意。
  第十一条 出让人申请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申请表;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出让人的身份证明;出让人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代理书;
  (四)其他需要的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收到出让人转让申请后,由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统一对外挂牌发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交易信息。挂牌发布信息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凡对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有受让意向的受让方,应在挂牌期间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受让申请,并递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受让申请表;
  (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
  (三)其他需要的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信息公布期满,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对有意向受让的申请人进行审查。审查后,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采取双方协商的方式进行转让交易;如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采取竞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如无受让方,由出让人决定是否继续挂牌。
  第十五条 股权转让受让方确定后,转让交易双方应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指导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签订转让合同,办理好股权转让手续。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住址和身份证明;
  (二)转让股权的权属、份额和交易金额;
  (三)付款方式;
  (四)转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六)签约日期;
  (七)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转让交易双方凭农村产权交易机构鉴证的转让合同及时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股权证的变更。
 
第三章 股权退出
 
  第十七条 股权退出是指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持有人将股权退回给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由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其股权进行回购的行为。
  第十八条 村集体流动资金占总资产10%以上,且近三年经营性收入年均增幅达5%以上时,方可开展集体回购。回购资金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积公益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股权退出遵循以下程序:
  (一)股权持有人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并持股权证书、身份证等资料亲自办理。所提交的申请须载明退出方基本信息、退出理由等内容。
  (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申请进行公示,公示三日无异议后,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审核通过;
  (三)交易双方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指导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签订股权退出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
  1.双方名称、住址和身份证明;
  2.退出股权的权属、份额和交易金额;
  3.付款方式;
  4.双方权利和义务;
  5.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6.签约日期;
  7.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将股权退出的相关材料在村务公开栏公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鉴证下,与退出方签订股权退出协议并支付价款,办理股权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股权退出的价格以上年度末账面净资产为基础,由退出方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商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商定前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经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对于集体净资产未发生明显变化的一段时间内多次发生的退出行为,退出价格可以参照之前成员大会或经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退出价格,由村三委会议讨论通过后,经公示五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的,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退出方商定。
  第二十一条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回购的股权,可以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用于核减相应的总股权数,设置集体股的,可计入集体股。
 
第四章 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因转让或退出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转让或退出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股权的变更、注销手续,并进行备案登记。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全部转移的,应对原股权证予以注销。当事人股权转移拒不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可以依据证明对发生变更、注销事实的资料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新取得股权,所在家庭(单位)无股权证的,可以申请股权登记发证。
  第二十三条 办理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变更、注销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变更、注销申请表;
  (二)变更、注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三)变更、注销涉及的原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
  (四)证明发生变更、注销事实的资料;
  (五)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登记簿,办理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变更、注销等手续,应以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与退出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干部利用职权强迫、阻碍当事人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和退出的侵权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