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月高新区农村供水应急预案
净月高新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编制目的是为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正常运行,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因突发事件造成农村饮水困难而产生的损害,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鼓励群众报告突发性供水安全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的事故隐患,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分级建立镇、村供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安全事件及其对策,落实应急责任机制。
统筹安排,分工合作。以镇政府为主体,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
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突发性事件发生以后,应急指挥小组应根据应急要求快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蔓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件》《地质灾害防治条件》《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净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各镇、村饮用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包括:发生特大旱情,导致饮用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饮用水源保护区域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致使水质不达标;地震、洪灾、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导致供水水源枢纽工程、净水构筑物、供水工程构筑物、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遭到破坏;爆破、采矿等生产活动或地质变迁等导致供水工程水源枯竭;其它原因, 导致饮水困难的;
镇、村农村饮水安全应急职责。镇、村负责本地区内供水安全突发性事故的处置。主要职责包括:拟定镇、村供水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掌握本镇、村供水安全信息,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报告事故情况;指挥协调本镇、村供水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供水单位应急机构及职责。根据抢险应急预案,供水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供水应急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抢险应急工作方案,配备必要的抢修设备及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
各镇负责全区供水安全事故的监测、检查、预警工作,要设立并公开供水安全事故报警电话,多渠道获取本地区相关供水安全信息,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管委会和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报告。
供水单位、群众发现供水工程,取水建筑物,水厂构筑物,输、配水管网等发生垮塌或人为破坏事件时,有责任及时拨打电话向所在地进行报告。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各镇、村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报警电话,安排人员轮班值守,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快速传递.
镇政府将供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按照需求调用供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
各级领导机构制定抢险、救援物资调配方案.发生事故时,由镇政府统一对物资进行调配,确保物资及时供应。应当建设适度规模的应急备用水源。
当发生人员伤亡或饮水中毒事件后,当地政府协调下立即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根据需要调配医疗卫生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物资,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畅通。
当地公安部门要负责做好受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教援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长春净月高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使用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加大建后管理力度,引导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3﹞6号)文件要求,制定本意见。
本意见适用于我区已经交付使用,且工程质保期已满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管护资金来源为区级及以上财政补贴资金,是区政府设立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重大维修资金。
管护资金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管护资金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重大维修,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工程紧急抢修的相关费用,不得用于与工程维修养护无关的开支,具体使用范围如下:机泵、供配电、消毒设备及其辅助设施,每年列入维修资金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养护;供水泵房、井房及其构筑物的维修项目;贮水箱或蓄水池主体及其附属结构的维护;供水设施配套使用的金属管道及金属构件、组件的维修更新;供水干支管网(不含入户部分)因老化所导致的水管断裂、爆裂发生的维修;工程运行中所必需的设备设施补充、备用,及应急物资的采购储备;由于政策因素而导致的管道改线、阀门井、排气井移位等工程,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管护资金的使用。因其他项目建设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造成影响,或需改建迁建供水设施的,造成影响的补偿和改建迁建费用由其他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由属地政府认定的其他有关管护方面的费用支出。
人为原因造成工程设施设备损坏的,其相关维修费用不得在管护资金中列支,由供水单位按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申报使用管护资金应符合如下条件: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重、大维修养护项目,供水单位可以申报使用管护资金。费用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维修养护项目,不得使用管护资金,由供水单位自行筹集。
各供水单位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资金申报条件,申报使用管护资金。使用管护资金应由供水单位向镇农业站申报,镇农业站调查核实后报当地政府及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审批。
供水单位:负责对维修养护范围内的工程、设备信息进行收集和上报,并及时组织专业施工队伍进行维修养护。
如遇重大饮水安全事故,应及时逐级向农村供水应急指挥报告情况,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工程所在镇:全面负责设备设施故障维修养护的各项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维修养护记录。
维修养护工程竣工后,由供水单位、所在镇有关人员组织验收(具体验收办法由镇和供水单位共同研究制定并实施),并报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备案。
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要确保管护资金使用的合理、合法、过程规范有序,同时按规定程序审批管护资金申报事项。
各供水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维修养护前,填报《净月高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申报审批备案表》,经区各部门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维修养护项目竣工后,由所在镇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填报《净月高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工程量计算表》,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负责人签字确认。
由施工单位填报《净月高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工程施工影像签字确认表》和《净月高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工程竣工验收单》,报项目所属供水单位和镇政府逐级审核。
由施工单位依据维修养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合现行市场价格,填报《净月高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工程价款结算审批表》,逐级报供水单位及所在镇审核,最后报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备案。
对应急突发抢修项目,供水单位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报区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后,可先行实施工程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再补办相关手续,并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核算。
依据审核确认后的《净月高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工程价款结算审批表》,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财务人员将实际发生款项拨付至有关乡镇,由供水单位具体负责将相应款项结清。
各镇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运行管护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对在管护资金申报、审核、审批和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瞒报、骗取、贪污、挪用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关于印发净月高新区农村供水应急预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