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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78756/2022-17820
分  类: 应急管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2年11月09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净月高新区农村供水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净党政办〔2022〕58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09日
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78756/2022-17820 分  类: 应急管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2年11月09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净月高新区农村供水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净党政办〔2022〕58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09日

区机关各部门镇、街道办事处、直属企事业单位

《净月高新区农村供水应急预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2年11月9日


净月高新区农村供水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防止和减少农村供水突发事件的发生,建立紧急情况下快速、高效的应急处理机制,切实提高保障农村供水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因突发事件造成农村供水困难,保障农村居民供水安全,维护人民的生命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正常秩序,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农村供水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供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鼓励群众报告突发性供水安全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1.2.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分级建立农村供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制订当地的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安全事件及其对策,落实应急责任机制。

1.2.3坚持“统筹安排,分工合作”的原则。以管委会为主体,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区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协调、指导、技术支持,并组织力量全力支援。

1.2.4坚持“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的原则。突发性事件发生以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应急要求快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饮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吉林省农村供水规范化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1.4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区范围内农村因发生突发性供水事件造成大范围或长时间不能正常供水的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包括:

1.4.1发生特大旱情,导致农村供水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

1.4.2农村供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致使水质不达标:

1.4.3地震、洪灾、泥石流、火灾、冰冻等自然灾害导致农村供水水源井工程、净水构筑物、供水工程构筑物、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遭到破坏、损毁;

1.4.4爆破、采矿等生产活动或地质变迁等导致农村供水水源枯竭;

1.4.5因人为破坏导致农村供水安全突发事件;

1.4.6其它原因导致农村供水安全突发事件。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机构

成立净月高新区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区农村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分管主任担任总指挥,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区党工委宣传部、区经济发展局、区财政局、区社会发展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净月分局、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净月分局、区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应急指挥部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各镇、街(涉农街道)要结合当地实际组建相应的供水应急指挥机构,镇、街(涉农街道)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农村供水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镇、街(涉农街道)所属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同时镇、街(涉农街道)供水应急机构要指导本镇、街(涉农街道)各供水单位或村委会制定应急预案。

2.2农村供水组织机构职责

2.2.1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职责

2.2.1.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

2.2.1.2及时了解掌握全区农村供水重大安全事件情况,指挥、协调和组织重大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向管委会和上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措施;

2.2.1.3审定全区农村供水重大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2.2.1.4在应急响应时,负责协调水利、应急、公安、生态环境、卫生防疫、医疗救护、电力等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2.1.5负责指导、督促、检查下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

2.2.2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工作职责:起草全区农村供水重大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农村供水突发性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协调指导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开展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协调公安、水利、供电、生态环境、卫生等部门组织救援工作;负责对潜在隐患工程不定期安全检查,及时传达和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新闻发布工作。

2.2.3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全区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提供农村供水重大安全事件信息、预案以及工作方案;负责恢复农村供水工程所需经费的申报和计划编制,负责应急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和指导,负责部分应急物资、应急设备设施储备。负责应急事件发生时脱贫户、边缘户、监测户等居民的用水安全保障监督工作。负责遭受农村供水事件地区的气象预报工作。

区党工委宣传部:负责配合区各职能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的宣传报道;坚持7*24小时舆情监测、研判、转办机制,与市委宣传网信部门、区网安大队、涉事部门共同做好舆情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转达省、市农村供水应急工程物资储备计划。

区财政局:负责农村供水应急工作经费、恢复重建费用及时安排和下拨;负责农村供水应急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区社会发展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遭受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困难群众开展社会救助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遭受农村供水突发性事件村、镇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及饮用水源的水质监测和卫生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区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应对安全生产事故救援、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净月分局:负责农村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相关工作,并负责做好水资源调查等相关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净月分局:负责对农村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的统一监督管理,严格按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发放排污许可证,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并通报饮用水供水单位和供水、卫生、水行政等部门。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持水事秩序,严厉打击破坏水源工程、污染水源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供水工程设施安全。

2.2.4各镇、街(涉农街道)农村供水应急机构与职责

各镇、街(涉农街道)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辖区内农村供水突发性事件的处置。主要职责包括:拟定本镇、街(涉农街道)农村供水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掌握本镇、街(涉农街道)农村供水信息,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突发事件情况;指挥、协调本镇、街(涉农街道)农村供水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预防与预警

3.1预防

3.1.1信息监测和收集

及时掌握险情和灾情的发生、发展过程、变化趋势以及对群众生命和健康的影响、对农业生产的影响,以便通过及时有效的适时调度,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带来的损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区农村供水事故的监测、检查、预警工作,设立并公开农村供水事故报警电话(0431-85821136),多渠道获取全区农村相关供水安全信息,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信息主要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灾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居民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指挥机构应掌握供水范围、供水人数、水源状况、雨情变化、水源储备情况等,加强信息监测,指挥机构应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受灾情况,险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由应急提供雨情,并向指挥部提供今后雨情变化,突发事件出现时,缩短上报时间。当水源水质遭受突发性事件而发生污染时,由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水源受污染指标及级别,险情出现时,每天即时上报。当因洪涝灾害等突发性事件引起工程毁坏,由水利部门提供水情。险情出现时,每天即时上报。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及群众发现供水工程取水建筑物(水源井)、水厂构筑物、输(配)水管网等发生垮塌或人为破坏事件时,有责任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3.1.2信息报告组织机构是农村供水日常监测信息和突发快事件信息受理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报告突发性事件。

3.1.3增强群众对已建农村供水工程的保护意识和节水意识,做好农村供水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维修物料,加强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的组织建设。

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科学编制供水计划,注意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

各级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或指挥机构要建立健全重大供水突发事件的监测网络,及时掌握事件信息,因地制宜地制定应对措施,为解决好供水突发事件提供科学依据。

3.2预警

3.2.1预警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划分为三级:I级(重大供水安全事件)Ⅱ级(较大供水安全事件)、Ⅲ级(一般供水安全事件),依次用红色、黄色、蓝色表示。

3.2.1.1红色预警I级(重大供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供水安全事件并发布红色预警:

(1)因集中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72小时以上(含72小时)或严重缺水(指人均日饮用水量不到5升)96小时以上(含96小时),影响范围为全区农村5万人以上(含5万人)。

(2)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因素造成全区农村5万人以上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3)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150人(含150人)以上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2.1.2黄色预警Ⅱ级(较大供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供水安全事件并发布黄色预警:

(1)因集中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72小时以上(含72小时)或严重缺水(指人均日饮用水量不到5升)96小时(含96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全区农村2万人(含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2)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因素造成全区农村2万人(含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3)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50人(含50人)以上

150人以下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2.1.3蓝色预警Ⅲ级(一般供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供水安全事件并发布蓝色预警:

(1)因集中供水工程水源井枯竭造成连续停水72小时(含72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96小时(含96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全区农村0.5万人(含0.5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2)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因素造成全区农村0.5万人(含0.5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3)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20人(含20人)以上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2.2预警发布

区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据农村供水突发事件等级标准,对收到的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并报告区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同时上报长春市及省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在收到灾害预警信息时,根据突发农村供水事件的类别、不同的预警级别,起始时间以及影响范围,采取积极有效地应对。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和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发布预警信息,重要预警信息在电视节目中能即时插播和滚动播出。政府部门确保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在有效时间内到达有效用户手中,使他们有机会采取有效防御措施,达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保障饮水安全的目的。

预警公告内容应包括农村供水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止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

农村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在主流媒体上发布。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出现农村供水突发事件,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上一级农村供水应急机构和当地政府报告,并先期进行处理;各级农村供水应急机构在获取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向上一级农村供水应急机构和当地政府报告。

对应全区农村供水预防预警等级,应急响应划分为三级。区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重大、较大供水应急事件的指挥调度。各镇、街(涉农街道)农村供水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一般供水应急事件指挥调度。

凡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下一级应急预案随之自行启动。

4.2I级响应

红色预警发布后,启动I级应急响应预案。

4.2.1工作会商

区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区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召集,区水利、应急、发改、财政、卫生、农业、公安、民政、自然资源、气象、供电、生态环境、电力等部门参加。I级响应可邀请长春市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领导和有关专家进行指导,进行工作会商,宣布进入重大供水安全事件紧急状态后应实施的临时性措施和行政命令,调动区有关职能部门启用应急供水。

4.2.2工作部署

区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发布农村供水紧急通知,召开农村供水紧急会议,动员组织有关镇、街(涉农街道)、区直有关部门开展农村供水应急事件减灾工作。各级要把农村供水应急工作作为压倒一切的中心工作,全力以赴,抓紧抓好。主要负责同志应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安排好群众生活,保持社会大局稳定。区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下派工作队,督促指导有关镇、街(涉农街道)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工作队由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组成,实行分片包干,做到下去有任务,回来有汇报。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区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召集有关单位领导研究并提出解决办法。

发生I级事件时,有关镇、街(涉农街道)应急指挥机构必须立即派出工作组并赶赴现场,协调配合区级工作队和村组干群一道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4.2.3部门联动

当发生农村供水突发事件时,区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最大程度减小损失。

区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社会力量实行对口帮扶,集中为群众拉水送水,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地饮用水供应。

出现突发事件后,涉及工程修复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与当地政府一起发动群众参与建筑物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及早恢复供水。

4.2.4方案启动

区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启动农村供水应急预案,有备用水源的动用备用水源,具备条件的可开辟新的临时水源,也可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异地调水等,维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4.2.5宣传动员

新闻宣传部门除适时报道农村供水突发性事件处置情况及典型经验、事迹外,要重点做好重大缺水紧急状态的工作实施、水资源统一管制、配给和节水限水措施的宣传报道。

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要动员区直有关部门和有关镇、街(涉农街道办事处)、事件发生地群众积极参与到农村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恢复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去。

4.3Ⅱ级响应

黄色预警发布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预案。

4.3.1工作会商

区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Ⅱ级由区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组织水利、应急、公安、财政、民政、供电、卫生、农业、生态环境、电力等部门,对农村供水突发性事件发展及各项应对措施进行会商。

4.3.2工作部署

区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发布农村供水通知,召开农村供水会议,组织有关镇、街(涉农街道)、区直有关部门开展农村供水应急事件减灾工作。同时下派工作组,深入第一线,收集信息,并督促指导发生农村供水突发性事件村镇的供水工程恢复工作。有关镇、街(涉农街道)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先期进行处置,并在区级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3.3部门联动

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最大程度减小损失。

区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社会力量实行对口帮扶,集中为群众拉水送水,确保事件发生地饮用水供应。

涉及工程修复的,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与当地政府部门一起发动群众参与建筑物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及早恢复供水。

4.3.4方案启动

区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启动农村供水应急预案,有备用水源的动用备用水源,具备条件的可开辟新的临时水源,也可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异地调水等,维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4.3.5宣传动员

新闻媒体应适时报道事件处置有关情况。

由区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动员区直有关部门和有关镇、街、事件发生地群众积极参与到农村供水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和恢复建设工作中去。

4.4I级响应

蓝色预警发布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预案。

4.4.1工作会商

镇街(涉农街道)农村供水应急指挥机构在接到应急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

区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一般不组织正式的农村供水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会商,必要时可由区农村供水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召集有关部门技术人员进行研究。

4.4.2工作部署

镇、街(涉农街道)应急指挥机构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并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区应急指挥部。镇、街(涉农街道)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备用水源调度工作,并立即派出工作组,做好抢险救援、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立即向镇、街(涉农街道)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先期进行处置,在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镇、街(涉农街道)应急指挥机构报市应急指挥部备案。

4.4.3部门联动

镇、街(涉农街道)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团结协作,涉及工程修复的,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建筑物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及早恢复供水。

4.4.4方案启动

镇、街(涉农街道)应急指挥机构研判后报区应急指挥部,启动农村供水应急预案,当农村供水突发性事件发生,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镇、街(涉农街道)可采取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有备用水源的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4.4.5宣传动员

有关镇、街(涉农街道)、事件发生地群众积极参与到农村供水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和恢复建设工作中去。

5.保障措施

5.1组织保障

各镇、街(涉农街道)要尽快成立农村供水应急指挥机构,明确人员及职责,根据农村供水突发事件等级,迅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从组织上保障供水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5.2资金保障

区财政应及时筹措农村供水应急资金。各镇、街(涉农街道)也要根据实际积极筹措资金。当发生农村供水突发性事件时,按照突发事件等级划分,由应急领导机构报本级政府,申请农村供水应急资金。

5.3物资保障

区应急、公安、交通部门制定应急送水及车辆调配方案,各级领导机构制定抢险、救援物资调配方案。发生事故时,由当地政府统一对物资进行调配,确保物资及时供应。

5.4应急队伍保障

紧急情况下由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公安、交通、生态环境等部门,承担应急期间为农村居民解决临时送水及供水设备维修等任务,保证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畅通。

5.5医疗保障

当发生人员伤亡或饮水中毒事件后,应急指挥部要在当地政府协调下立即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调配医疗卫生专家,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物资,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5.6治安保障

当地公安部门要负责做好受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6.后期处置

6.1调查与评估

农村供水应急事件终止后十日内,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和同级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门应向上级指挥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事件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效果,主要经验教训等。

区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要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应急工作。

6.2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规划设计,并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建设。需要管委会出资的,事发地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并上报。区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卫生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水质的监测,直到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或《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后,才能恢复供水。

6.3奖励与责任追究

镇、街(涉农街道)、区直有关部门对参加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嘴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附则

7.1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完善,以及应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