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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九台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行政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于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提供。本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需要获得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凡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属本级政府机关主动公开范围。本级政府机关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4、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5、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6、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

  本级政府信息编排分政府职能、建设发展、改善民生、应急管理、政务动态、人事任免、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共7类23项政府信息。每条政府信息均由索引码、信息名称、内容描述、文件编号、产生时间等要素构成,具体内容详见《九台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公开形式及获取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级政府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也可以使便民查询点查阅。

(四)公开时限

  本机关公开信息的时限为自信息形成或者产生之日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依申请公开的范围

  除本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政府部门(含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受理机构

  本单位202133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办公室) 。

办公地址:长春市九台区新洲国际 

办公时间:夏季 8:30―11:30 1:30―5:00(节假日除外) 冬季 8:30―11:30 1:00―4: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31-82369011

传真号码:0431-82368011

  电子邮箱:jtqzjj@126.com

  邮政编码:130500

(三)申请的提出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填写《九台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该表复制有效,可在受理机关领取,也可以在本单位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件人处应当填写九台区政务公开办收,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相应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业务。

    (四)申请的受理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单项申请受理时限从登记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具体答复方式: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此外,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将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中确定的原则和标准执行,并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税〔2021〕16号)要求,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纳入预算管理,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九台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