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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81013888221J/2025-07357
分  类: 权责事项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0年01月13日
标      题: 九台区住建局涉及燃气管道第三方施工管理工作方案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6月30日
索引号: 11220181013888221J/2025-07357 分  类: 权责事项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0年01月13日
标  题: 九台区住建局涉及燃气管道第三方施工管理工作方案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6月30日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因燃气设施被破坏而引发的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吉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及燃气管道第三方施工管理程序的通知》(吉建市政〔2025〕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此方案,对燃气设施保护相关要求予以明确。

  一、燃气管道设施最小控制范围

  (一)低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不小于0.5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不小于1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不小于2米范围内的区域;

  (四)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不小于5米范围内的区域;

  (五)庭院架空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不小于0.3范围内的区域;

  (六)阀门井(室)、凝水缸(井)、调压装置、计量装置等管道附属设施的外壁(栅栏围护)两侧不小于0.5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一)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二)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四、其他要求

  (一)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防冻、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居民用户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燃气燃烧器具胶(软)管以外的燃气设施的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居民用户负责燃气燃烧器具及与其连接胶(软)管的维护和更新。

  (四)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五)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管道燃气设施。确需改装、迁移、拆除的,应当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确认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符合规范要求的,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依照服务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实施作业,所发生的费用由燃气用户承担;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理由,并提出合理建议。

  五、加强燃气安全、政策、法规宣传。

  将燃气设施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典型执法案例、事故危害及剖析等作为燃气行业安全常态化宣传教育、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公益宣传、建设从业人员学习培训等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形成全民监督防范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