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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九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长春市九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公开原则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不断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二、公开内容
  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主动公开的范围参见《长春市九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试行)》;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三、公开主体
   长春市九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统称本机关。
    四、公开形式
   (一)主动公开
  1.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zwgk.changchun.gov.cn/zsjg/tjj/gkzn/);
  2.新闻发布会;
  3.报刊、广播、电视媒体等。
   (二)依申请公开
  1.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长春市九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非当场申请的可用复印件、传真件或电子图像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1)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提交申请表,当场提出申请。
  为提高效率,申请人对申请信息的内容描述要详尽、明确,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此外,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将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中确定的原则和标准执行,并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税〔2021〕16号)要求,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纳入预算管理,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2.受理
  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长春市九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受理地址:长春市九台区长通路1181号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四8:30—11:30,14:00—16:30;周五整理政府信息申请事务(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31-89591881  传真电话:0431-89591881
  通信地址:长春市九台区长通路1181号五楼503室
  邮政编码:130500
  3.答复
  对依申请公开的事项,不能当场做出书面或口头答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的,经受理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对下列情形,本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答复:
  (1)符合依申请公开有关规定的,按照规定予以答复。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原则上通过互联网和电子方式进行答复。
  (2)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途径;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部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不予提供;经保密审查程序认定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予答复。
  (6)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其中含有不宜公开内容的,只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7)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本机关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待明确后再予回复。
  (8)申请人身份不清楚、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或补充相关材料。
  (9)申请人以电话方式提出申请的,由本机关接话人进行电话记录后,告之获取方式。
  (10)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机关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监督投诉电话:0431-89591881。

政府信息公开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