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依据: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程序:
1、流动人员可将档案存放在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服务机构,存档方式分为个人委托存档和单位委托存档,并根据所办业务需要,提供如下材料并办理存档手续:个人委托存档。身份证、毕业证书或者报到证;辞职、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原件、就业手续(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2、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后开具调档函。
(1)可以直接调取档案的,直接向原档案管理单位开具调档函,需提供当事人姓名和档案存放单位全称。
(2)跨地区调转档案的,由转出地与转入地县以上(含县)人才服务机构对口调档。如当地人事部门已授权该地的国企可自行调档的,开具正规调档函。
3、审核档案材料
(1)原存档单位转来的档案,必须在档案袋封口处密封盖章。
(2)档案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完整齐全。
4、档案经检查合格后,办理存档。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
一、档案转出要求
1、个人转档案需提供本人身份证、调档函原件;代理人转档案需提供调档函原件、当事人手写委托书原件、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二、档案转出程序
人才中心开具《流动人员档案转递通知单》,档案目录清单。档案密封盖章后通过机要邮寄或交由本人自带。
档案内存放材料:
本人或代理人携带身份证、毕业证及需要存放的学习或工作材料原件。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
一、查阅范围
1、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国家机关或公证机构因侦查、审理或公证需要查阅有关人员的档案,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工作证。
2、机关、企事业单位因考察、任免、聘任、调动、入党(团)、参军、出国等工作需要可查阅有关人员的档案。
3、代理单位因工作需要可凭单位介绍信查阅本单位员工的档案。
二、查阅要求
1、个人不允许查阅档案。
2、查阅单位应派单位人事专员持有效的单位介绍信及身份证查阅。
3、档案必须在窗口或指定的地方进行查阅。
4、查阅者不得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对档案内容应严格保密,不得泄漏或擅自向外公布,保障个人隐私不受侵犯。
5、未经工作人员允许,不得自行复制、摘录、拍摄档案内容。因工作确实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需经档案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复制、摘录或拍摄。复制、摘录或拍摄的档案资料,须由档案管理部门写明日期并加盖公章,严禁复制整卷档案资料。
三、查阅程序
1、查阅人应持身份证或有效证件,用人单位查阅个人档案时,需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代理单位查阅本单位户下员工档案时,需持单位介绍信。
2、档案管理部门审核查阅人提供的有效证件及相关材料,填写《流动人员档案查阅登记表》,根据规定和需要进行办理。
3、查阅结束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将被查阅的档案归回库房,并将查阅人所持介绍信等留存。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借阅
一、借阅范围
1、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或公证机构因侦查、审理或公证需要,可借阅有关人员的档案。
2、机关、企事业单位因考察、任免、聘任、调动、入党(团)、参军、出国等工作需要可借阅有关人员的档案。
3、个人因工作需要或办理调动、保险等有关手续可借阅档案。
4、代理单位因工作需要可借用本单位户下员工档案。
二、借阅要求
1、不外借整本档案。用人单位借阅档案,须由单位人事开具调档函取走。
2、借阅档案期间,要注意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对档案内容应严格保密,不得泄漏或擅自向外公布,保障个人隐私不受侵犯。
3、借阅材料用完后要按期归还,不得转借他人。在借阅期间发生的一切问题均由借阅单位或借用人负责。
三、借阅程序
1、借阅单位应持有效的单位介绍信。
2、个人不允许借阅档案。借阅党员档案或者实习手册,需写借条,按时归还。
3、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借阅人提供的有效证件及相关材料,根据规定和需要进行办理。
4、办理借阅手续结束后,应将单位所持的介绍信留存。
办理时限:即来即办
办理地点:长春市九台区民生大厦516室
咨询电话:0431-89596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