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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台区发展和改革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九台区发改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九台区发改局主动公开本机关制发的非涉密政府信息。包括:
  1.九台区发改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九台区发改局职能设置及内设机构信息。
  2.九台区发改局工作报告(总结)。
  3.其他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的方式。
  九台区发改局主要是通过九台区政府门户网站(九台区发改局信息公开目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公开。九台区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九台区发改局信息公开目录,公众可通过九台区发改局信息公开目录的导引,查找九台区发改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使用方法:
  1.栏目导引:点击某一类目,可显示该类目的所有信息;点击类目前的"+"号,可展开下一级类目列表。
  2.信息搜索:设有正文、名称、文号、发文单位、主题词及年份等多种查询条件,可选择其中一个或多个条件进行查询。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九台区发改局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九台区发改局办公室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依申请公开。
  办公时间:夏季 周一至周五 8:30—17:00
  冬季 周一至周五 8:30—16:30
  (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受理机构:九台区发改局综合办公室
  联系地址:九台区新华大街177号
  联系电话:0431-82324727
  传真电话:0431-82324735
  邮政编码:130500
  (二)提出申请。
  向九台区发改局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九台区发改局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九台区政府门户网站上查看电子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1)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和书面申请文稿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4)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业务。
  此外,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将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中确定的原则和标准执行,并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税〔2021〕16号)要求,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纳入预算管理,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3.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视情况需出具回执的将出具回执)。
  (1)经初审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三)答复。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九台区发改局主要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4.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5.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6.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7.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8.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9.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四)获取方式。
  1.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2.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五)收费。
  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征收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六)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九台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