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经技管〔2021〕128号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据《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需征收东方广场街道区域部分国有土地、房屋等附属物,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论证后,拟决定对烟筒山至长春段高速公路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房屋等附属物实施征收补偿。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立足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公示期2021年10月29日至2021年11月28日。
公众如有反馈意见,可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联系,联系人:杨伟栋,联系电话:18686379488。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0月29日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烟筒山至长春段高速公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实施烟筒山至长春段高速公路项目征收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烟筒山至长春段高速公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依法征收、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位于东方广场街道,东至黎明村村界,南至黎明村村界,西至绕城高速,北至空地部分土地及附属设施(附征收范围图)。
三、征收主体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四、征收部门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五、征收期限
自方案公布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六、签约期限
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七、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八、房屋等地上物认定
(一)有证照的房屋认定
由发证机关档案核查。
(二)未登记房屋的认定
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九、其它证照及相关手续审核
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及手续由发证机关或相关部门核查认定。
十、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非住宅房屋征收实施货币补偿,补偿包括有照房屋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其他地上物及设备设施的补偿。
(一)房屋及地上物补偿
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在停产停业过渡期限内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应纳税所得额凭证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月)×停产停业期限(月)
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或者提供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不能反映停产停业损失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用途、建筑面积计算:登记为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45元;登记为办公、生产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30元;登记为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20元。
停产停业期限一般按3个月计算,对因规模较大、3个月内确实不能恢复生产经营的,按实际停产停业期限进行补偿,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时闲置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三)其它补偿
1.被征收人设备搬迁和安装、调试的费用,按评估金额给予补偿;
2.被征收人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给予补偿。
3.企业有电增容合法手续的,给予1000元/kv的电增容补偿。
4.被征收人的其它地上物及附属设施,参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5.对于需要搬迁倒运的物品,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搬迁倒运补偿。
十一、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屋征收部门公开发布征收评估报名公告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报名,房屋征收部门将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信息向被征收人公布,由被征收人在五日内协商选定。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确定,或者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随机选定。采用投票方式确定时,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得票数应当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50%。采用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时,将组织被征收人代表、基层组织代表及评估机构代表参加,邀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并全程录音录像。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评估结果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二、补偿资金
本次征收补偿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十三、达不成协议的处理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如遇特殊问题,由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