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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83689/2017-67954
分  类: 宏观经济;规范性文件 ; 其他
发文机关: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7年02月20日
标      题: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汽车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发文字号: 长经技管〔2017﹞49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2月20日
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83689/2017-67954 分  类: 宏观经济;规范性文件 ; 其他
发文机关: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7年02月20日
标      题: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汽车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发文字号: 长经技管〔2017﹞49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2月20日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汽车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加快我区汽车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和《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鼓励整车制造企业入区发展。对世界500强、国内行业领军企业投资的整车制造项目,将《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引进重大工业项目实施办法》所对应的有关政策的相应支持标准上浮20%--50%。

  第二条鼓励重点汽车零部件企业持续稳定发展。对上一年度工业产值10亿元以上且保持同比增长的汽车零部件企业,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第三条鼓励汽车零部件企业技术改造。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设备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高于50%的技改投资项目,在享受《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工业企业扩能升级改造的实施办法》的有关政策基础上,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四条鼓励汽车零部件企业在区内异地搬迁改造。对有扩能需求且符合经开区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在享受《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引进重大工业项目实施办法》的有关政策基础上,根据项目投产后的贡献情况,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投资补助。

  第五条鼓励汽车零部件企业开拓省外市场。对年度工业产值10亿元以上且新增省外主机厂配套的企业,根据其贡献和省外占比情况,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物流补贴。

  第六条鼓励汽车零部件企业提高研发能力。对新获批的汽车零部件类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和50万元补助。

  第七条鼓励汽车零部件企业总部入区发展。对引进长春市以外区域结算中心和公司总部的汽车零部件企业,参照《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所对应的有关政策,并将相应支持标准上浮10%。

  第八条鼓励汽车零部件企业引进上下游配套企业。对引进上下游配套企业的汽车零部件企业,在享受《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引进重大工业项目的实施办法》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引进项目的科技创新能力、经济贡献情况,对引进项目的企业核心管理团队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产业集聚发展奖励。

  第九条鼓励汽车零部件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针对新建智能工厂(车间)、对现有工厂(车间)进行智能化改造和列入工业互联网应用试点的汽车零部件企业,按市、区1:1配套比例给予补助资金。

  第十条鼓励汽车零部件企业推进绿色低碳改造升级。优先扶持汽车零部件企业实施绿色照明、可再生能源替代、能量系统优化,对其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节能量,按市、区1:1配套比例给予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鼓励汽车零部件企业挂牌上市。对成功挂牌上市的汽车零部件企业,将《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企业挂牌上市的实施办法》所对应的有关政策的相应支持标准上浮10%。

  第十二条对具有特殊贡献或重大影响的汽车产业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同一项目的支持政策不可兼得,按额度最高的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