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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83689/2010-07811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 其他
发文机关: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0年03月03日
标      题: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公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 长经技管﹝2010﹞118号
发布日期: 2010年03月04日
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83689/2010-07811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 其他
发文机关: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0年03月03日
标      题: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公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 长经技管﹝2010﹞118号 发布日期: 2010年03月04日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公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长经技管﹝2010﹞1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基础公建工程建设管理,使其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建设事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基础公建工程,是指由我区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市政公共建筑工程。

  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市政公共建筑工程,是指各类社会服务型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第三条  凡参与我区基础公建工程建设的建设行政管理和建设工程管理的各相关部门,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基础公建工程建设计划编制

  

  第四条 建设发展局按照合理谋划、科学论证的原则,依据开发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会同财政、规划、土地、拆迁、招商等相关部门对基础公建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组织、筛选、汇总,形成基础公建项目储备库。

  第五条 每年第四季度,建设发展局依据经济发展局制定的下一年度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招商项目、土地利用、可用财力和建设现状及上一年度未完工程等情况,从基础公建工程项目储备库中筛选项目,提出下一年度全区基础公建工程建设计划草案,并组织专家组对建设计划草案的科学性、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形成基础公建工程建设计划讨论稿。建设发展局就讨论稿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在提交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党工委会议审定,以管委会文件形式正式下发《全区基础公建工程建设计划》。

  第六条 每年下半年建设发展局根据入区项目配套需求、招商引资及征地、拆迁等实际情况,对需调整的基础公建工程按照计划编制程序进行审核、编制,提请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党工委会议审定,以管委会文件形式正式下发《全区下半年基础公建工程建设调整计划》。

  第七条 对未列入基础公建工程建设计划和超出基础公建工程建设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及标准的建设项目,在未经管委会主任或主管建设副主任审批之前,任何单位不许实施,即使已完工,也一律不予结算。

  

   第三章 基础公建工程建设计划实施

  

  第八条 职能分工。建设发展局为基础公建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受基础公建工程建设单位委托对全区基础公建工程进行代建。

  建设发展局负责对建管中心的项目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考核,会同财政局对基础公建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任务下发。建设发展局做为基础公建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将基础公建工程建设计划以《基础公建工程建设任务单》形式下达给建管中心。其中:对于给水、供电等项目配套工程,要根据招商项目的申请及实际需要,把具体工程及时以《基础公建工程建设任务单》形式下达给建管中心,建管中心应按照任务单规定时间或给定的相关时间节点完成具体工程任务。

  第十条 组织实施。建管中心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基础公建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建管中心负责对工程项目的前期手续办理、工程招标、管线会签、工程开工、工程变更、工程预结算、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备案等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四章 基础公建工程建设前期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立项审批。建管中心依据年度基础公建工程建设计划,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委托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工程设计审核。工程方案设计完成后,由建管中心会同建设发展局及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工程方案设计进行评审,优化工程设计、比选技术方案,形成专家评审意见。根据基础公建计划和实际需要,确定设计标准和投资规模。工程方案设计审核通过后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完成后报建设发展局审批。对于供水、供电等配套工程,建管中心在接到《基础公建工程建设任务单》后,应尽快会同配套工程行业部门、建设发展局、规划局、设计单位等相关部门到现场勘察共同制定方案,并将施工方案及施工图报建设局审批。

  第十三条 工程规划审批。建管中心依据年度基础公建计划,到规划局进行规划总平面、管网综合等审批,确定规划条件,并办理《选址意见通知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工程位置批准书》等事宜。

  第十四条 工程的征地、拆迁。基础公建工程开工前,建管中心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持规划局下发的《选址意见通知书》到国土资源分局办理征地、拆迁等手续。

  国土资源分局应严格按照《选址意见通知书》的范围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建管中心负责跟踪征地、拆迁进度。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拆除项目用地上的农用设施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拆除项目用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社会事业发展局负责树木砍伐或移栽;建管中心负责地上、地下管线排迁工作。

  第十五条 工程报建。基础公建工程建设计划下达后,建管中心应到建设局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会签登记证》,及时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第十六条  工程招标及设备、材料采购。

  (一)工程招标形式。工程造价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对造价低于200万元的工程,可直接确定施工单位。其中:供电、供水、燃气、供热等工程,应发包给相应行业部门认可的具备相关行业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建管中心要严格管理工程,不得肢解工程进行发包。

  (二)政府采购。基础公建工程项目所需单独购买的设备、材料必须进行政府采购。建管中心向政府采购部门提出采购申请,并向采购部门提供拟采购设备或材料的必要的规格、型号、数量及性能等要求。

  (三)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建管中心委托并配合招标代理机构及政府采购部门做好基础公建工程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建设发展局、检察院按照各自职责及相关规定对招投标进行监督管理,财政局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工程招投标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确定。建管中心持建设发展局下发的《基础公建工程建设任务单》及审批的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填写《基础公建工程(清单、拦标价)送审表》,经建设发展局认可后报送财政评审机构进行确定清单及最高限价。

  (五)基础公建工程分包管理。建管中心在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的各项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管理,需要进行招标的,按工程招投标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建管中心应及时到建设局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工程定位放线。建管中心在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到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定位、放线通知书》。

  第十九条 工程开工。建管中心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工作,保证按时开工。

  

  第五章 基础公建工程中期管理

  

  第二十条 基础公建工程质量管理

  (一)建管中心负责基础公建工程施工图审查及施工准备、施工过程、施工验收等环节的质量控制。

  (二)质量监督站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基础公建工程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基础公建工程安全管理

  建管中心应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基础公建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及保障措施。并负责审核安全措施及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第二十二条 基础公建工程进度管理

  建管中心依据年度基础公建工程建设计划,编制基础公建工程进度计划,报建设发展局进行审查后最终确定。建管中心应严格按照工程进度计划时间节点认真组织实施,并在每月25日前将工程进展情况报送建设发展局,建设发展局对工程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定期对工程进度进行抽检,同时定期对工程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基础公建工程现场管理

  基础公建工程施工过程中,建管中心负责基础公建工程建设投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及劳动安全控制;负责施工现场管理;负责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单位之间的协调及各参建单位的评价与控制;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遇到的问题;负责施工过程中与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公用事业部门的协调。

  第二十四条 基础公建工程资金管理

  (一)资金用款计划编制。建管中心负责编制全年资金需求计划(含工程陈欠还款计划),上报建设发展局审核。

  建设发展局每月根据工程进度的实际情况,会同财政局编制工程资金拨付计划。

  (二)工程资金拨付。建管中心根据工程进度需求填报《建设单位付款签批单》,附带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或协议、工程变更、设备购置合同、《工程进度表》、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等资料。

  建设发展局根据工程合同,结合实际情况,对《工程进度表》和《建设单位付款签批单》给予确认,确认后报财政局审核拨款。

  第二十五条 基础公建工程造价及合同管理。建管中心负责工程造价控制,负责基础公建工程预审工作,负责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基础公建工程变更具体按照《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公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基础公建工程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

  建管中心会同财政局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末完成上一年度基础公建工程财务结算。

  

  第六章 基础公建工程后期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础公建工程竣工验收

  (一)工程竣工后,建管中心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规划、质检、消防等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建管中心负责组织建设发展局、项目使用单位或维护单位等部门进行基础公建计划执行情况的综合验收和工程交接。

  (二)基础公建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建管中心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出具《质量保修书》。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建设、勘察、设计及监理等责任行为造成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返修或更换,其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三)建管中心应当按《基础公建工程档案移交目录》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基础公建工程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后向档案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第二十七条 基础公建工程资产移交及产权办理。

  建管中心应在基础公建项目综合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档案移交,并负责有关基础公建项目的产权办理。

  (一)工程使用交接。基础公建工程竣工验收后,建管中心组织建设发展局、财政局、使用单位、维护单位、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进行工程使用验收,验收合格后需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并将工程档案移交给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二)工程管理交接。基础公建工程质保期满前,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组织使用单位、维护单位参加,对基础公建工程进行使用质保验收,确定拨付质保金,办理工程管理交接。

  第二十八条 基础公建工程结算审核

  (一)基础公建工程竣工后,建管中心持建设发展局下发的《基础公建工程建设任务单》及审批的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审定的工程变更文件、《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工程验线合格书》等相关资料到建设发展局进行基础公建工程计划执行情况审核,审核通过后报财政评审中心审核。

  (二)开发区纪检监察部门、审计局定期对工程结算卷进行抽检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施行,原长经建字[2006]46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