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
出让工作的实施意见
长经技管〔2018〕64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工作程序,坚持“净地”出让的基本原则,提高土地出让工作效率,加强节约集约用地,推进经开区经济建设发展,现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和《长春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市政府第11号令)、《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14]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工作规范》,请遵照执行。
一、成立土地出让领导小组
1、领导小组构成
(1)组长:由管委会主任担任。
(2)副组长:由管委会副主任担任。
(3)成员单位:纪工委、经济发展局、商务局、财政局、审计局、建设发展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分局、服务业发展办公室、房屋拆迁办公室、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4)下设办公室:国土资源分局;由国土资源分局负责代领导小组调度出让工作进展情况。
2、工作职责
(1)负责审定经营性用地规划方案以及工业项目是否符合落位的前提条件;
(2)负责调度土地出让前所涉及的包括规划落位、项目签约、收储、征收、拆迁、排迁等前期各项工作;
二、项目落位的前提条件
各招商引资部门要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引进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产业发展方向,项目落位原则上优先考虑已征未用土地,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必须达到5000万元/公顷;一般情况下用地规模小于0.6公顷(不含)的工业项目不再单独供地;鼓励不具备独立建厂的企业进入园区标准化厂房进行生产;对于大中型工业项目用地实行统一规划、分期供地、规划预留;凡列入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禁止供地。
三、土地出让前期工作程序及各部门工作职责
1、规划选址落位
(1)工业用地(含参照工业地价出让的仓储等其他类项目)由招商引资部门与意向单位洽谈,区规划局根据项目洽淡结果确定规划条件草案,项目达成一致后签订《工业项目投资意向协议书》,区规划局负责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2)经营性用地按照管委会年初制定的《土地出让计划》要求,对满足出让条件的,由国土分局核定出让土地界线并书面告知区规划局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3)国土分局负责代市国土局向市规划局出具《关于核定规划条件的函》。
2、联合踏查
(1)增量土地由国土分局牵头,召集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规划局、建设局进行联合踏查,各部门对土地所涉及的拆迁、排迁情况进行确认;
(2)存量土地由区收储中心牵头,召集规划局、建设局进行联合踏查;各部门对土地所涉及的拆迁、排迁情况进行确认;(涉及综保区排迁工作的由综保区规划建设处负责)
各部门联合踏查要形成会签意见,报出让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出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调度工作进展,确保土地出让前满足“净地”条件。
3、出让前期各项工作
(1)取得使用土地批复并已实施征地
集体土地由国土分局负责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实施征地程序;
(2)两费资金、耕地占用税已到位
如资金已到位,由国土分局负责办理《征后供地审核表》;
(3)达成协议并完成地上物拆除
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区收储中心分别对所涉及的集体、国有土地地上物是否达成协议、是否拆除予以确认,办理灭籍手续并提供《灭籍证明》或《核查房屋无登记证明》,国有土地由区收储中心、国土分局办理收储方案审批;
(4)注销原土地登记手续
用于管委会融资抵押的储备用地,由区金融服务办负责解除抵押,区收储中心负责申请注销原土地使用证;已登记发证的其他用地,由征收或收储部门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土地注销手续,并出具注销告知函;
(5)是否有地上、地下排迁情况
区规划局负责确认经审批的地下管线,区建设局、保税区规划建设处分别对本部门负责的区域拟出让地块地下管线组织排迁;土地出让后如发现遗漏的排迁工作,由国土分局负责协调上述部门解决;
(6)测绘出图
国土分局负责委托市国土测绘部门出具地籍图等材料;
(7)具备“七通”条件
区建设局确认是否具备“七通”条件,具备条件的报管委会出具《基础设施配套承诺函》;
(8)核算宗地出让成本
区收储中心核算宗地范围内的出让成本,经区审计局对出让成本进行审计,并出具文字说明后,再由收储中心代管委会出具宗地出让成本函。
(9)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涉及房地产企业用地的,在取得规划设计条件后,由国土分局代市国土局向市房地局过函,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10)出具《地块出让承诺书》
涉及存量用地的,由区收储中心负责,涉及增量用地的,由国土分局负责,在土地满足出让条件后,报管委会出具《地块出让承诺书》;
(11)提出符合产业政策的要求
针对工业项目,招商引资部门可提出符合产业政策的具体要求,包括产业规划、产业类型等,并以管委会名义出具意见函,国土分局负责将该要求列入挂牌文件中。
上述工作中,原集体土地由国土分局负责组织,原国有存量土地由区收储中心负责组织,满足条件后,国土分局负责上报管委会对拟出让土地进行审定,经分管主任签批后,签订《长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协议书》;委托长春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出让。
四、土地招拍挂出让审批阶段
由国土分局负责联系协调市国土资源局各部门,履行土地出让审批、评估、公告等工作事项;土地成交后,通知招商部门,由招商部门负责与项目服务局进行对接;由财政局负责做好后期成本清算工作。
五、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8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