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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83689/2017-67940
分  类: 政务公开 ; 通知
发文机关: 经济技术开发区
成文日期: 2017年07月27日
标      题: 关于印发《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购买70周岁以上半失能和失能老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经技管〔2017〕287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7月27日
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83689/2017-67940 分  类: 政务公开 ; 通知
发文机关: 经济技术开发区 成文日期: 2017年07月27日
标      题: 关于印发《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购买70周岁以上半失能和失能老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经技管〔2017〕287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7月27日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文件


 

 

长经技管〔2017〕287号 

  


 

                              关于印发《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购买 70 周岁以上

   半失能和失能老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四街一镇、直属事业单位:

为做好我区70周岁及以上半失能、失能老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特制定了《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购买70周岁以上半失能和失能老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现将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7 727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购买70周岁以上半失能

                  和失能老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区居家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增进老年人福利,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长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购买城区70周岁以上半失能和失能老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民发【201657号)、《关于印发〈关于使用福彩公益金购买养老服务操作规程〉的通知》(长民发[2015]20号)、《关于印发〈长春市居家养老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长民发〔2015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购买主体

经开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购买主体为社会发展局。

二、承接主体

(一)服务主体

承接经开区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购买的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二)服务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7、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8.必须在居家养老服务内容范围内开展服务。不得以居家养老服务为名义从事传销、强迫性消费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活动。

9、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既可以在社区指定用房中开展政府购买服务,也可以直接为老人提供上门服务。

(三)承接主体居家养老从业人员标准

居家养老从业人员是指专职或兼职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人员。

1、管理人员

1)遵纪守法,信守职业道德;

2)熟悉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3)应具备合法的劳动从业资格;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健康状况证明及语言表达能力,具有一定年限的管理工作经历;

5)掌握经营项目的有关专业知识及专业技术;

6)每年至少参加1次以上管理培训活动。

2、居家养老服务员

1)遵纪守法,信守职业道德;

2)了解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3)应具备合法的劳动从业资格;

4)熟悉掌握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岗位技能;

5)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6)无精神病史和各类传染病;

7)每年至少参加1次以上在岗培训活动。

三、服务对象

凡具有经开区城市户籍且年龄在70周岁及以上的居家半失能和失能老人,均可以享受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入住养老机构的或者已经享受失能照护保险政策待遇的重度失能老人不再重复享受购买服务项目。

   “失能”老人界定标准及分类

失能老人:丧失部分或全部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称为“失能老人”。

分类:按照国际通行标准分析,按照老年人日常生活及活动包括的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及排泄、移动、个人卫生(修饰、洗澡)等6项指标衡量:经自理能力评估认定一到两项“做不了”的,定义为“轻度失能”;三到四项“做不了”,日常生活行为需要依赖手、拐杖、轮椅和升降设施或他人帮助的,定义为“中度失能”;经自理能力评估认定五到六项“做不了”,日常生活行为完全依赖他人护理的,定义为“重度失能”。

四、购买内容

(一)服务内容

参照《购买城区70周岁以上半失能和失能老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实施方案》(长民发[2016]57号)、《关于印发〈长春市居家养老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长民发〔201525号)和《长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5年长春市民政局福彩公益金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民发〔201535号)有关内容,经开区拟购买如下服务内容:

1.免费服务项目

电话问候(每日1次)、上门问候(每月4次)、咨询服务(包括健康咨询等)。

2.付费服务项目

此次购买的付费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家务料理、生活照料、上门送餐、简单体检等服务。具体购买服务项目另见《经开区购买70周岁以上半失能和失能老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一览表》。

对于服务对象提出的新增服务项目,承接主体需经服务对象所属街(镇)、社会发展局书面同意后方可提供服务。承接主体不得私自增加服务项目和开展服务。

(二)服务形式及结算方法

实施服务前,承接主体须与服务对象、服务对象所属社区签定服务协议。服务对象根据服务需求向承接主体提出居家养老服务申请,由承接主体、服务对象(或家属)、社区共同确认本次服务内容、服务单价及服务总价。承接主体应按照长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春市居家养老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长民发〔201525号)中规定的居家养老服务的基本标准实施相应服务,通过手机专用APP扫描二维码的方式进行本次服务费用结算。每次服务结束后,由承接主体、社区、服务对象(或家属)对本次服务项目的服务做出评价。承接主体每月向服务对象所属社区、街(镇)、购买主体提交服务记录凭据(包括服务对象评价材料、开展服务前和结束的照片、影像等),服务记录凭据要清晰规范。以上服务凭据、服务评价均作为服务质量评估和拨款的依据之一。

70周岁以上半失能和失能老人每人每月可享受150元的服务标准。服务券资金于每季度自动清零,余额不做累计。承接主体必须通过手机专用APP程序进行服务费结算,区社会发展局根据街(镇)、社区对承接主体的考核结果和回访结果等材料,于每季度的下一个月,与承接主体提供的实际服务结算上季度服务费用,实际拨款时间以对承接主体的服务考评结束后为准。

五、购买方式

(一)政府采购

依据前期摸底统计的72名老人,全区开展招投标,标段为1个。

    项目总预算为12.96万元,资金来源为市福彩公益金,具体明细如下:

项目预算表

受益人群

服务人数

(人)

服务标准

(元//月)

月数

(月)

计算公式

合计

(万元)

70周岁以上半失能和失能老人

72

150

12

人数*服务标准*月数

12.96

参与养老服务的社会力量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以承接主体实际服务的人数(经批准的老人)计算费用。

(二)签订合同

经政府采购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即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具体事项、内容、标准、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绩效评价标准、要求、方式等。合同期限为1(以政府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的正式书面合同的时间为起始时间

因承接主体服务质量差且拒不整改的,购买主体可与承接主体终止合同且不另作赔偿。

六、申请和审批

(一)申请

申请享受服务的半失能和失能老人本人(或委托人),需持本人(或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填写《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申请表》。

享受60周岁以上失独老人、80周岁以上空巢老人150元居家养老服务券的和享受困难老人200元居家养老服务券的,不可同时兼报本次购买服务内容。如需申报本次服务内容,需停止享受原服务项目后,重新申报本项目。居家养老服务券不能兼得,老人可以自愿选择服务项目。

(二)老人自理能力评估

街(镇)对所辖的半失能、失能老人进行调查摸底,对半失能、失能老人身体状况、自理能力情况进行评估。

(三)审批

1.社区初审。在收到服务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结合评估结果,对老人身份条件进行初审,确定服务对象。社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上报街(镇)。

2.街(镇)复审。对申请人的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同意补助的,签注“同意”意见,并加盖街(镇)公章后上报社会发展局;对不同意补助的,书面说明理由。

3.社会发展局核准。对申请人的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对同意补助的,签注“同意”意见,并加盖社会发展局公章;对不同意补助的,书面说明理由。

4.经审批合格的老人持《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申请表》、《长春经开区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表》,作为符合条件的70周岁及以上半失能、失能老人申请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认定材料。

(四)备案

所有申请材料,社会发展局留存一份备案。

(五)变更或终止

在签订合同并确定服务对象数量后,如服务对象数量减少,按照实际发生服务数进行补助;服务对象数量增加,需调整补助的,在与经开区社会发展局进行沟通后,按照申请程序重新办理后进行服务,不允许服务主体私自增加服务对象数量;对已不再符合服务补助条件或身故的服务对象应及时终止服务与补助。

七、监督与管理

(一)街(镇)、社区要配合社会发展局对承接主体服务及资金支出过程的监督和管理,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二)街(镇)指导并组织社区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的日常监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率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安排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入户、电话回访调查工作,做好记录,确保服务协议的执行。街(镇)要及时将回访调查情况汇报社会发展局。同时要加强服务对象的动态管理,及时做出变更调整和上报,确保服务对象不漏、不重。

(三)社会发展局可聘请或依据市民政局聘请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的完成情况、实施效果、服务满意率、专业化水平和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全面审计和重点评估。

评估结果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对造成了不良影响的承接机构,不予拨付服务费用,并终止合同。

(四)承接主体负责对本机构服务人员进行日常管理,促进服务人员能力的不断提升。项目一经立项,不得分包、转包,不得无故调整。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履行提供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需求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承接主体要加强内部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服务标准,确保服务质量,并及时向项目购买主体反馈项目实施的阶段性成果或结项总结情况。

承接主体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便于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申报用途使用资金,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不得用于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等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任何社会力量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五)凡补助对象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政府服务补助或挪作他用的,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承接主体以弄虚作假、冒领福彩、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任务且服务验收合格的承接主体,经项目购买主体提出,可在次年作为同类项目的投标优势;对未按进度要求结项的,项目购买主体可根据合同约定直接予以中止或撤销,并不再继续拨付资金。

(六)承接主体要按合同实施项目任务。建立项目进度反馈制度和工作台帐(包括项目的图片、影像、规范表格等),及时向项目购买主体报告项目的进度和成果。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继续履行项目的,须即时向项目购买主体提交书面说明及材料。承接主体因自身原因未能履约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八、其他事项

本实施方案由区社会发展局负责解释。